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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朋友”入传销窝强取四千 一男子被法院以抢劫罪判刑四年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3日15:10 南方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邱锐泉通讯员李世寅)把“朋友”骗入非法传销组织窝点后,强迫其交纳4000元入会费,“朋友”不从即施以拳脚,“朋友”交纳4000元后才得以脱身。日前,一传销组织成员被中山市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刑4年。

  今年6月,代光(化名)接到朋友张某在中山打来的一个电话,非常热情地邀请他来中山,说可以帮忙找到一份高工资的工作。6月12日,代光应约来到中山,被张某接到石岐区

孙文东路一出租房。一进房间,张某等十多名男女强迫代光加入传销组织。代光不肯,便被他们反锁在房间里,手机也被拿走,不让他与外面联系。

  6月15日,张某等人威胁代光如果不交出4000元“入会费“的话,就不能离开。代光没有答应却挨了对方一顿拳打脚踢。6月16日,其他传销团伙成员继续威逼代光交钱,并且用手和脚打代光。看没有收到效果,张某还让他站了三个小时,一天都不给吃饭。最后代光实在受不了,就打电话让家里将4000元汇到他的存折。

  6月17日上午,张某叫人拿代光的中国工商银行卡将钱取了出来。直至6月18日上午,张某等人再次搜走了代光身上剩下的340多元,送代光到车站,给他买了一张回广州的车票。代光在车站趁机向保安求救,保安将张某抓住,并且带到派出所。

  日前,中山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在庭上,张某辩称是代光自愿购买传销产品,因此自己不是抢劫。但是法院认为,代光是被骗至出租屋,并且遭到对方使用殴打、威胁及禁锢的方法索要钱款,在心理极度恐惧的情况下,被迫叫家人汇来钱款交给张某及其同伙的,因此,张某等人的行为构成了抢劫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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