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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沱江污染案维持原判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4日05:31 四川在线-天府早报

  早报讯(王鑫记者李力)昨(23)日,记者从成都中院获悉,备受关注的沱江污染案在该院二审审结。法院经审理后认定,上诉人原川化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李俭、副总经理吴贵鑫、环安处处长何立光上诉理由不成立,裁定维持一审判决。

  今年9月9日,锦江法院对涉及沱江特大污染事故的川化股份有限公司和青白江环保局的6名相关责任人作出一审判决。其中,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判处被告人何立光有期徒

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判处被告人吴贵鑫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判处被告人李俭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法院二审审理后,查明的事实与原判认定一致。成都市中院认为,川化股份公司违反国家对危险废物的安全管理规定,严重超标准向水体排放氨氮工业废水,造成沱江干流水体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沱江干流水域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受到了严重影响和重大经济损失,其中天然渔业资源经济损失达1500多万元,后果特别严重。上诉人李俭和吴贵鑫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上诉人何立光是直接责任人员,其3人行为均已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由于3名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依据,也无相关证据支持,二审裁定维持一审判决。

  □新闻背景

  去年2月至4月,四川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化肥厂,违规技改并试生产,设备出现故障,氨氮含量超标数十倍的废水倾泻而下,导致沱江流域严重污染,造成四川省简阳市、资阳市、内江市、资中县等地近百万群众饮用水暂停供应,沱江鱼类大量死亡的严重后果。

  据初步核定,沱江污染直接经济损失约3亿元人民币,生态环境恢复需5年时间。据悉,沱江特大污染事故,是近年来中国发生的最大一起水污染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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