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让法学回到社会土壤(学术随笔)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4日05:44 人民网-人民日报

  乔新生

  法学作为一门社会科学,要想根繁叶茂,长成参天大树,就必须扎根于深厚的社会土壤,从中汲取丰富的养料。法学研究要取得成果,就必须深入到法学发展的不同历史阶段,寻找其产生的社会背景,从中找出法律条文内在的深刻含义。不研究各国法律规范产生的历史背景,不考虑我国当代生产力的发展状况,只是一味地从西方古典文献或现代法规中寻

找我国尚不具有的法律条文,然后用来论证我国制定相应法律规范的必要性,这种脱离实际的研究方法既无益于法学研究的深入,更不利于法学作为一门社会科学的发展。

  法学研究不拒绝逻辑思辨,不拒绝理性的抽象思维。但是,法学研究的法律现象来自于实践,是对社会关系和社会矛盾的高度概括。如果不了解法律所产生的社会条件,而仅仅就法律规范本身进行逻辑上的推导,就会使研究者的视野变得狭窄。当然,应当允许专门研究法律规范内在逻辑结构的学派和学者的存在,他们可以对法律规范的表达方式进行精耕细作。但是,如果整个法学研究仅仅满足于考察法律本身,而不去关注法律所体现的社会关系,那么法学的发展就会陷入纯粹语义学的泥潭,而脱离了法律内在精神产生的社会土壤。

  我国正处在经济社会转型期,法律现象纷繁复杂。单从法律条文本身进行价值分析和判断,或者试图用错综复杂、相互矛盾的法律规范来探究法律精神,显然是缘木求鱼。立法过程是从具体到抽象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法律规范应当充分表达不同社会阶层的利益需求。司法过程则是从抽象到具体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法官必须充分注意法律规范的基本假定,将案件还原到即将适用的法律规范的假定情形中去,寻找最准确的法律条文,最后作出司法裁决。因此,法学研究必须时刻关注法律规范所体现出来的各种关系,关注产生这些关系的社会背景。

  法学研究者可以说是“开发”权利的社会工作者。法学研究者不能凭空想象,不能脱离现实情况,而必须深入生活,对复杂的社会关系作出清晰的判断,然后赋予那些应该得到切实利益的人以法律上的“权利”。法学研究者“开发”权利的富矿来自于火热的生活,而不是书本典籍。当我们在西方国家的法典中寻找权利的出处,或者通过自身的逻辑演绎得出新的所谓“权利”的时候,我们可能是在孤芳自赏,因为我们所“开发”出来的权利无助于提高人民群众的福利,无助于法治社会的建设。把权利不断细分,并将其关系不断复杂化,这样做在学术研究上可能有一些趣味,但在现实生活中,不仅不便于法律的适用,更不便于法律的遵守。

  我国的法学研究者应关注实际,关注生活,关注群众利益,根据实践要求提出具有建设性的立法和司法建议,承担起当代学者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自己的贡献。

  《人民日报》(2005年12月24日第七版)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