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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建设中的和谐(学者论坛)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4日05:44 人民网-人民日报

  徐显明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民主法治”作为和谐社会六大基本特征之一,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前提条件和制度保障。法治的和谐是社会和谐的题中应有之义。法治的和谐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法治价值的和谐

  法治理念是适应社会利益多元与社会需求多样的要求而产生的,它建立在价值冲突的逻辑之上,没有价值冲突便无需法治。法治的价值可以分为实体价值和形式价值。就实体价值而言,法治就是借助其规则理性,在正义与利益、公平与效率、自由与秩序、人权与自律、生存与发展等冲突着的价值中建立起平衡。就形式价值而言,法治则是借助其技术理性,实现规则的普遍性、一致性、至上性、稳定性和公开性的统一。法治价值的和谐体现在形式价值与实体价值的和谐之中。因此,形式法治与实体法治相统一,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治。

  法治自身的和谐

  法治是规则之治,法治的和谐必然要求法律自身是统一和谐的。我们国家的法律渊源大致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行政规章、特别行政区法、缔结或加入的国际条约。法治的统一与和谐有赖于立法权的统一。如果立法权被分割,那么法律中的矛盾就不可避免。如果立法之外的各类解释在法律应用的过程中比立法本身更受尊重,这些解释便会在实质上取代立法,其结果必然是破坏法治的统一。法治的统一与和谐也有赖于立法中合宪原则的坚守。在一个国家的全部法律规范中,宪法是基准的定盘星,它决定了法律法规所处的效力位阶。

  法治运行的和谐

  法治的统一是静态的和谐,法治的良好运行则是动态的和谐。法治的运行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五个环节。这五个环节均是围绕公民权利展开的。立法是以法律的形式分配、固化权利,这是法治的前提环节;执法是通过政府作为,落实公民权利,这是法治的关键环节;守法是鼓励人们积极享受、行使权利,这是法治的基础环节;司法是当公民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恢复、救济公民的权利,这是法治的调节环节;法律监督是通过对公权力的监控督察来保护人们的权利,这是法治的保障环节。五个环节的和谐最终体现为公民权利保障的制度化。法治运行的和谐还有赖于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法律职业者具有一元化的司法理念、职业操守、知识结构和从业标准。

  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和谐

  法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权利和义务贯穿于各个法律现象、各个法律部门和法治运行的各个环节之中。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在法治状态下,每一个法律主体都应具有平等的法律人格,既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也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不允许只享有权利而不履行义务的特殊主体存在,也不允许只履行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主体存在。权利与义务的和谐状态可以表现出一个社会的平等状况。各个社会主体承担的义务与其享有的权利的统一是法治和谐的基础。

  公权力与公权力的和谐

  公权力之间的和谐,指的是各公权力部门各司其职又相互监督,在国家政治体制内行使公权力,确保充分实现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目标。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其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以保证国家权力的统一和行使效率。这一目的的实现有赖于宪法规定的权力分工与监督原则的贯彻。公权力体系不和谐的根本原因在于各权力部门间利益与利害关系交叉,职权与职责交叉。公共权力如果分工不明、权责不清会导致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多个公共权力部门会争权去责,或为共同利益而选择不利于公众的行为;二是各部门因责任不清,相互推诿,难以追究失职责任。公权力和谐的要义既不是指一个部门无原则地妥协于另一个部门,也不是仅指各部门间的相互配合,而是各公权力均忠诚于宪法和法律,在此基础上最大限度地发挥本部门的效能。

  私权利与私权利的和谐

  私权利间的和谐有赖于个体自由自治、群己权利界限明晰、人人权利平等三大要素的有机统一。胡锦涛同志在纪念联合国成立60周年首脑会议上发表演讲时指出:“应该积极促进和保障人权,使人人享有平等追求全面发展的机会和权利。”机会的平等、权利的平等、规则的平等在法治状态下最终都可归结为立法平等。立法平等的基本要求是不以身份而以法定人格作为权利与义务配置的基础。

  公权力、社会权力与私权利的和谐

  在一定社会发展阶段,社会总的权利(力)是一个定量,而公权力、社会权力与私权利之间则成反比例关系。在这三种权利(力)中,私权利是基础,社会权力是调节器,公权力则是手段。要实现三者间的和谐,就需要使政府权力与责任分配达到均衡,如果政府控制经济资源多、干预市场多而提供服务少、提供公共产品少,那么公权力、社会权力与私权利之间的比例就会失衡。

  总之,人民当家作主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的,党的领导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依法治国则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由之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

  《人民日报》(2005年12月24日第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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