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审:“见死不救”者没担责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4日07:10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
本报讯(向明 记者 杨在文)詹某与柳某相约去钓鱼,詹某落水身亡。詹某父母状告柳某“见死不救”,索赔各种经济损失共3万元。崇州法院一审驳回詹某父母的诉讼请求。日前,成都中院终审维持原判,“见死不救”的柳某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本报曾作报道)。至此,这起备受关注的“见死不救”索赔案终于尘埃落定。 成都中院审理认为,原告詹某父母没有证据证明死者詹某溺水系被告柳某故意或过 失所为,也未能举出证据证明柳某对詹某溺水负有法定或约定救助的义务,因此法院认定柳某对死者詹某的死亡不承担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