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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物后保安再验小票是侵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4日07:33 北方晨报

  从即日起,鞍山工商集中整治十五种“霸王条款”,对逾期拒不改正者给予1000元至1万元处罚

  “超市购物之后,保安查验商品并在小票盖章后顾客方准离开”、“本店拥有最终解释权”、“特殊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这些商家定下的“强硬规矩”,长期以来好像已形成了不成文的消费惯例。然而,记者昨日从工商部门获悉,这些“惯例”在鞍山将

行不通了。

  记者调查:街上霸王条款真不少

  日前,记者在鞍山市调查发现,“霸王条款”随处可见,常见的有如下三种:

  之一:特价商品,不试(退)不换

  多发地点:商场、超市

  上周日,鞍山站前某商场,购买者紧紧围着促销车选购圣诞老人玩偶。在售货员身后,记者看到“圣诞老人,特价处理,不试不换”的字样。鞍山二道街某商场一楼特价区,“阿姨,你选好了,这是特价商品,不退换的!”售货员“好心地”提醒一位正在挑选羊毛衫的女士。

  之二: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多发地点:商场、餐饮场所

  “餐厅保留对此券的最终解释权”、“此餐券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本店有最终解释

  权”。记者钱包中三张不同餐厅的餐券,分别注有以上字样。记者向其中一家餐厅询问,这个“最终解释权”是什么意思?“就是我们可以决定什么时候停止这个券的使用和怎么使用。”该餐厅负责人王女士如此表示。

  之三:贵重物品丢失概不负责

  多发地点:浴池、健身房、超市

  记者走访了鞍山市铁东区、铁西区和立山区共六家大中小超市,其中四家的寄存注意事项中写着,“免费寄存,贵重物品顾客自行保管,如有丢失本超市概不负责”之类的字样。

  工商部门:向15种“霸王条款”宣战

  从本月20日至明年2月底,鞍山工商部门将对各种损害消费者利益的“霸王条款”宣战,严查“霸气”商家。逾期拒不改正、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将依法受到行政处罚。

  据介绍,集中整治“霸王条款”,已被我省工商局列为“两节”期间保证流通领域公平交易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行动。为此,省工商局特发布公告,详细指明了14种严重侵害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的“霸王条款”表现形式,具体如下:促销、打折、特价商品概不退换;出店或开包、包装物缺损概不退货;买一赠一,赠品不实行“三包”;珠宝商品不退换,金银饰品、玉器商品不退换、不维修;本店有权终止或取消本券;本寄存柜丢失物品,不负保管及赔偿责任;洗涤衣物丢损,按洗涤费的倍数赔偿;胶卷冲印加工,如遇意外损坏或遗失,本店只赔偿同类同量胶卷;免费泊车,盗损责任自负;旅(顾)客未寄存的贵重物品被盗或丢失,责任自负;租赁期间汽车出现故障,修理费由租用者承担;因旅游人自身原因,不能随团出游,旅游团费一律不退;最终解释权归本单位所有;其他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格式条款。

  同时,鞍山市工商局根据鞍山实际情况,特别将各大超市普遍存在的消费者购物后,保安查验商品或小票并盖章的行为也归入集中整治之列。根据《合同法》相关条款,消费者在超市付款取得所购物品时,已经取得了所购物品的所有权,超市保安再强行查验小票或商品,是一种严重的侵权行为。

  在此,工商人员敬告消费者,消费过程中受到“霸王条款”侵害,可以拨打12315及2230400两部举报电话。同时,从即日起,各级工商人员会将省局公告下发到相关经营单位,对收到公告10日后,逾期拒不改正、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将依照《辽宁省合同监督条例》给予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行政处罚。

  曹宗铭 本报记者 郭冰晶 邢宇/文 李东/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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