渣土车撞出4罪争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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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4日08:13 潇湘晨报 |
本报讯昨日,本报曾报道的王雄驾驶渣土车撞击面包车一案,在长沙市雨花区法院一审开庭。然而,在这样一起并不复杂的案件背后,却引发出了适用罪名的争议:公安机关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对王雄刑事拘留;检察机关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最终以破坏交通工具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庭审中,辩护人又认为应属于故意伤害罪。 此案中,王雄的行为是否足以危害到公共安全,将直接影响对其行为的定罪,这也 成了控辩双方争论的焦点。检方认为,王雄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破坏交通工具罪,应当以行为是否可能具有产生不特定严重后果的可能性和危险性来认定。王雄撞击面包车发生在派出所,是一个相对开放的公共场合;他驾车时,不顾车内车外有没有人、有何人,而且造成的后果也是他无法控制的。同时,王雄驾车四次加油向面包车撞击,说明对他自己的行为毫无节制,没有将损失控制在一定范围内。辩护人则辩称,破坏交通工具罪侵犯的对象,是指大型的交通工具,承担着运送大量人员和物资的任务,一旦遭到破坏,就可能造成不特定多人的死伤和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王雄的行为侵害的对象是该市场的面包车,不属于大型交通工具,他要报复的对象是特定的市场调解人员,主观上也没有伤害不特定人的故意,也没有意识到行为会发生危害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或财产安全。 鉴于控辩双方分歧较大,法官宣布休庭,择日宣判。陈璇潘昊 《泄私愤驾车撞击面包车》后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