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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纪委等单位就进一步做好清收党政机关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发出紧急通知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4日08:43 宁夏日报

  本报讯12月22日,自治区纪委、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监察厅、自治区人事厅、自治区金融管理办公室就进一步做好清收党政机关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发出紧急通知,全文如下:各市、县(区)党委(工委)和人民政府,区党委和区直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

   去年,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清收党政机关、事

业单位、乡村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的通知》(宁党办〔2004〕79号),部署了清收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乡村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的工作。今年11月16日两办再次联合下发了《清欠通知》(宁党办〔2005〕75号),要求2005年底前完成清收工作。虽然清收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与党委、政府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为了确保完成清收任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清形势,切实加大清收工作力度。

  在各级党政部门、清收工作领导小组、金融监管部门、农村信用社的共同努力下,截止11月30日,全区共清收党政干部拖欠贷款2759户4767.7万元,清收贷款户数、贷款金额占应收贷款户数、贷款金额的55%和55.48%,有近一半的贷款户贷款还未收回,清收任务十分艰巨。

  各市、县(区)各有关部门要从维护金融稳定的大局出发,继续做好辖区内欠款单位和个人的思想教育工作,消除类如清收工作走过场的种种想法,进一步加大清收力度,齐心协力,不折不扣地完成清收任务。

  二、集中力量解决清收重点和难点问题。

  目前全区清收工作已进入攻坚阶段,各市、县(区)有关部门要以区党委、政府两办〔2004〕79号和〔2005〕75号两个文件精神为指针,进一步坚定做好清收工作的信心和决心,集中力量解决清收重点和难点问题,力求取得清收实效。要全面清收冒名顶替所形成的不良贷款,妥善解决私贷公用而贷款人确实未牟私利的欠款,突击清欠已调离原单位的党政工作人员拖欠贷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清收工作进行,否则,将追究其领导责任。

  三、密切配合,保证高质量完成清收任务。

  清收工作开展一年来,各有关部门分工明确,各司其职,紧密配合,通力协作,形成了一个很好的工作氛围。市、县(区)各有关单位要继续发扬团结协作精神,切实履行职责,采取有力措施,保证高质量完成清收任务。

  (一)新闻单位要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及时发布有关清收信息,宣传报道先进单位,对欠款单位和个人给予曝光,及时报道司法部门的处置情况。

  (二)对2005年11月30日后仍未还清贷款的个人,坚决采取“三停”、“三不”的措施,并在媒体上公布。

  (三)实行“三停”、“三不”期间,欠款人工资除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外,其余部分全部用于偿还贷款,直至还清为止。对不配合的欠款人,由所在市、县(区)纪检、组织、人事部门强制执行,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四)对2005年11月30日后仍不能还清所拖欠贷款的单位,暂停拨付财政性资金,单位法人代表一律停止调动、提拔和交流,直至单位还清贷款为止。

  (五)2005年12月31日后既不能还清贷款,又不能提供足额抵押担保的单位和个人,由农村信用社依法提请司法机关强制清收。

  四、全力以赴,完成全年清收任务。

  自治区党委、政府决定,2006年1月5日召开全区清欠工作汇报会,要求各市、县(区)分管纪检和人事工作的副书记、联系金融工作的副市长、副县长(副区长)参加会议。各市、县(区)要按照本通知全力以赴抓好清收工作,并对尚未完成清收任务的单位和个人作出处理决定。

  各市、县(区)农村信用联社、红寺堡农村信用社要在2005年12月31日前,将各市、县(区)清收结果上报自治区清收领导小组、自治区金融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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