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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许我们未冤枉孙英杰师徒,但是我们真的看错了法院审案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4日08:56 南方都市报

  虚拟@现实之老幺专栏

  几天前,我写了个帖子《全中国人民都笑了,然后都哭了》,对孙英杰和于海江有药同吃、有难同当的同门情深,献上一份真诚的艳羡之意。其实当时我还是有一种担心,担心那0.01%的可能性,担心事实的真相就是如一审判决所言,孙英杰服禁药“强力补”乃他人陷害;担心我和许多人一样,冤枉了孙英杰师徒、于海江、五大连池法院。

  可是,在过去的几天中,孙英杰师徒面对全国人民铺天盖地的质疑甚至是嘲笑,竟是无动于衷、岿然不动。这等的气量,这等的城府,除了让人觉得心中有鬼、有苦难言之外,实在找不出第二种更合理的解释。

  倒是五大连池法院的法官和工作人员,出乎意外地纷纷露面,大大方方接受记者的采访,让我对中国的法制建设有了更多的信心。同时,也使我不得不扪心自问——也许,只是也许,我们并没有冤枉孙英杰师徒,但是我们真的看错了五大连池法院!

  五大连池的法官,正如主审法官李健松所说,“我们当时也是依法公开审理,一切都是按法律程序进行的”,“法庭没有什么唇枪舌剑的激烈辩论,庭审在一团和气中进行。”这就奇怪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既然双方对案件事实没有什么争议(唯一的争议是精神损失赔偿金的数额问题),应当先进行调解,再进行判决。看孙英杰师徒与于海江之间“一团和气”的样子,调解应该没有太多困难,出份调解书双方签字就可以了,为什么非要判决?

  放开“调解”这个程序性问题不提,李健松法官回答《辽沈晚报》记者提问时说,“‘强力补’的来源与本案没有什么关系。即使法官对‘厕所捡药说’也持有怀疑态度,但本案是民事案件,根据‘不告不理’的原则,只能接受‘民不举、官不究’的事实。”

  这话乍听还真有理,“不告不理”嘛!人家原告被告,周瑜打黄盖,一个愿打,一个愿挨,法官只要坐在上面听故事,听完后,按照原告被告的说法写判决书就可以了。

  再琢磨,不对啊。“不告不理”,是指未经控诉一方提起控诉,法院不得自行主动对案件进行裁判的原则。换句话说,不告不理原则是法院决定是否受理案件的原则,而不是法官判断证据是否有效的原则。也就是说,如果法官发现案件事实有问题,就像李法官说的,对“厕所捡药说”持有怀疑态度,那是必须查清事实后再判决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注意,审判人员应当“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来判断证据的证明力!

  网上都说了,三岁小孩都知道,捡来的药,更不用说厕所里捡来的药,不能吃的;职业运动员也应该知道,吃了“有劲”的药不会是什么好药,更不会给崇拜的人吃;金牌运动员也不应该喝昨天剩下的饮料。这么多的漏洞,大家都看到——难道五大连池法院的审判人员的“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与其他中国人不大一样?

  难道民事庭的法官真这么好当吗?——只要坐在皮椅上听听故事,听完后,按照原告被告的说法写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六条规定,“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看到没有,“综合审查判断”!这个难度系数可高了!要是法院在判断证据方面真的“不告不理”,那就像很多网友说的,某游泳运动员可以随便找个屠夫说,我就是吃了这个屠夫切的肉,里面有“瘦肉精”;黑社会洗钱也有了新途径,甲方乙方伪造个经济合同,我去告你,你赔我钱,简单方便!

  一句话,这样的判决,“一点技术含量都没有!”

  很多国人非常同情孙英杰,穷苦人家的女孩练长跑,真的不容易!我也很同情孙英杰,但打心底里,我更同情于海江。这次名誉案,名誉最受损的其实是于海江。

  (作者系知名网友)

  本版言论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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