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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个税法实施条例公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4日08:58 南方都市报

  新个税法实施条例公布

  年收入12万元以上者需办理纳税申报

  据新华社电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452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

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这个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根据这个决定重新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共49条。

  修订后的《条例》规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义务人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减除必要费用,是指按月减除1600元;附加减除费用,是指每月在减除16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本条例第29条规定数额的费用。

  修订后的《条例》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修订后的《条例》规定,纳税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二)从中国境内二处或者二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四)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修订后的《条例》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义务人办理纳税申报的地点以及其他有关事项的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个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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