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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不捕不诉案件要先过督察关已对38起刑事案件进行督察改变侦查监督和公诉部门审查意见11件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4日09:29 检察日报

  本报讯(记者郑勋 张仁平 通讯员魏可严) 福建省平潭县检察院加强自身执法活动内部监督,设置检务督察办公室,对拟作不捕、不诉或改变定罪定性的刑事案件实行内部检务督察制度。检务督察制度的实施,使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环节的执法行为得到了进一步规范。

  近日,福建省平潭县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在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林某盗窃案时

,以林某盗窃累计数额未达法定的“数额较大”标准为由拟作不捕决定。该院检务督察办公室调卷审查后发现,林某的行为虽未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其行为符合盗窃罪规定的“一年内三次入户盗窃”的法定情形,应予批捕。该意见得到了检委会的采纳。后法院依法判处林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

  在审理被告人陈某运送他人偷越边境一案时,该院公诉科认为陈某自报姓名、年龄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印证,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拟作存疑不起诉。该院检务督察办公室对这一意见进行审查后认为,被告人自报年龄的供述能够证明其作案时已满16周岁,且多次供述稳定,依照规定应以其供述的姓名、年龄起诉。该意见得到检委会的采纳。后法院依法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据悉,今年以来,该院检务督察办公室对38起刑事案件进行了督察,其中改变侦查监督和公诉部门审查意见1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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