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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入12万元以上须主动申报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4日09:55 大洋网-广州日报

  据新华社电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452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这个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修订后的《条例》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修订后的《条例》规定,纳税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二)从中国境内二处或者二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四)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修订后的《条例》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本地反应

  广州监控高收入人群

  本报讯(记者李妍),据悉,目前在广州地区,“单位为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这一规定已经在执行。而“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要按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的规定则是全新的。

  广州地区有税务专家向记者表示,广州目前已经对11类高收入人群和高收入行业进行个人所得税的重点税源监控。但要实施年薪逾12万元等高收入人群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的举措,税务部门还要加大征管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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