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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不是医院 尽了责就无需赔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4日14:21 信息时报

  时报讯(记者李朝涛通讯员杨明伟汤满意)高二学生校内发病,校方急拨120送医院。经抢救,孩子仍无力回天。家长认为:学校不远就有镇医院,却坐等更远的县医院派车来接诊,贻误了抢救时机,为此将学校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70%的责任。记者昨天获悉,怀集县人民法院日前作出判决,认定学校不是医院,校方已积极尽责地采取措施救护学生,因此无需担责。病亡学生家长由此败诉。

  学生校内发病猝死医院

  今年6月24日是个星期五,肇庆市怀集县第三中学高二年级内宿生阿洲(化名)由于星期六需上课没回家,傍晚5时许,他因突然生病,要求其同班同宿舍的同学带他到镇卫生院看病。见阿洲浑身烧得滚烫,抽搐不止,同宿舍的同学便将情况汇报了班主任林老师。林老师赶到后马上通知120,将阿洲送往怀集县人民医院。当晚10时10分,阿洲因抢救无效,猝然离世。

  认为贻误时机状告学校

  噩耗传来,阿洲的父母悲痛不已。他们认为,学校经学生报告知道有学生突发疾病,没有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将孩子送往仅有1公里之遥的中洲镇卫生院抢救治疗,以致延误时机,造成阿洲抢救无效死亡的严重后果。为此,他们将怀集三中诉至法院,向学校索赔7成经济损失69377.28元。

  学校接到诉状,大喊冤枉。校方称,学校在抢救中,无论是从工作立场还是从人道主义角度,都已尽心尽责。事发时,阿洲已年满18周岁,是因病猝死,这完全是他自身体内因素导致的,他人无法预测。反之,学校第一时间通知校医抢救,接着拨打120急救电话,又用手机催促其家人到校,直至怀集县人民医院急救中心救护车赶至将阿洲送上车抢救,学校着实对学生的死不负任何责任。

  法院判决

  学校积极救护已尽责无需赔

  怀集县法院审理认为: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伤害事故,应适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该《办法》第9条第(8)项规定,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受伤,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学校应承担相应责任。而本案中,学校老师、校医、领导、同学等都及时地采取了相应的积极措施,且学校不是医院,没有医院的专业服务水平,故学校没有存在过错,无须承担过错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了阿洲父母的诉讼请求。据悉,双方均表示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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