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办法明年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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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4日22:55 人民网 |
人民网乌鲁木齐12月24日电记者王慧敏报道:新疆制定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办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不仅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职责作出具体规定,还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缴纳社会保险,黑心职业介绍机构骗取钱财等侵害劳动者权益的不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 《办法》指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用人单位每年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障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除了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外,对瞒报工资数额或者职工人数占应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30%以下的,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的罚款;瞒报工资数额或者职工人数30%以上50%以下的,处瞒报工资数额2倍的罚款;对瞒报工资数额或者职工人数工人数50%以上的,处瞒报工资数额3倍的罚款。 同时,对骗取社会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基金的,除了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外,并对骗取金额3000元以下的,处骗取金额1倍的罚款;骗取金额3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处骗取金额2倍的罚款;骗取金额1万元以上的,处骗取金额3倍的罚款;对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职业介绍机构提供虚假信息,为没有合法身份证件的求职者提供职业介绍服务,为没有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介绍服务等行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将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对于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擅自编制职业技能鉴定考核试题,伪造、仿制或滥发职业资格证书的,将没收违法所得并给予最高50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吊销《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此外,《办法》明确规定,如果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了其劳动保障合法权利,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