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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撤职”和“免职”想到的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5日00:05 红网

  据《新京报》12月24日报道,安徽省宿州市立医院“利”字当头,在“拜金主义”驱使下,与非医疗机构合作,为10位患者作白内障手术,均受到感染,其中9名患者被迫摘除眼球。省卫生厅认为事件涉嫌违规违法。该院院长郝朝春已被“免职”。看了这则新闻,使人不明白的是,既然已经是违规违法无疑,为何不是“撤职”而是“免职”。

  首先应该弄清楚的是,“撤职”和“免职”并不是同一个概念:“辙职”是一种党

纪政纪处分,这是纪检监察机关的事;而“免职”则是正常工作调动中的人事任免,是人事组织部门的事,绝不是一种处分。现在很多地方却把两个内涵不同的概念弄混淆了,有些地方纪检机关代替了人大和人事组织部门的职责,出台的一些规定中对违规违法者提出“先行就地免职,然后再按党纪国法处理”,一是因为“免职”不是处分,二是因为“免职”应该由人大或人事组织部门作出,如果这样就很不规范了。

  “辙职”和“免职”的混用,似乎是一种时髦的人性关怀。因为“违法违规者也是人”,当他们听到的是“免职”而不是“辙职”,总要在感受上体会到温柔,给违法违规者一个台阶好下。但这样就显得党纪政纪很不严肃了。

  我们知道,开除党籍和撤销职务是党内的最高处分,开除公职和撤销职务是行政的最高处分。但法律处分和党纪政纪处分也是不能混淆和互相代替的。一个党员和公务员犯了法,在受到法律处分特别是判刑之前,就已经完全丧失了作为党员和公务员的资格,就应该首先开除党籍、公职和撤销职务。可我们看到的情况却是,一个人被判刑了,可他的公职甚至党籍仍然保留着,如果是判三缓四、判二缓二之类,则继续在机关里担任公务员,这样的事例是很多的。人民群众一看到这些被判了刑的人仍在政权机关里晃来晃去,对别人指手画脚,心里就很不是滋味,难道我们的政权机关离了这些人就不能正常运转了?

  我国第一部《公务员法》,2006年1月1日就要开始正式实施了。我看到过人事部长今年8月在改革论坛上的一篇论文,把公务员“进出口的新陈代谢机制”列为了《公务员法》的第一要义,但说得很不具体,不知那些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严重不合格的包括违法犯罪而被判刑的人,是否应该清除出公务员队伍,说得好听点是否应该把他们给以“辞退”?如果这一点都做不到,还谈得上公务员进出口的畅通吗?

  (稿源:红网)

  (作者:陈名重)

  (编辑:杨国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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