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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劳动者权益的锐利武器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5日03:29 大江网-江西日报

  本报记者胡勇飞

  经过1年零7个月的起草、审议,《江西省劳动争议处理办法》近日经省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有了更为锐利的法律武器。

  近年来,我省劳动关系日益呈现多样化、复杂化的局面,劳动关系双方的利益冲突日渐增多,致使近年来我省劳动争议案件持续上升。省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人指出,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及时、有效处理劳动争议,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矛盾,制定《办法》,成为当务之急。

  所有劳动争议均纳入受理范围

  和以往相比,《办法》一个显著特点是将所有劳动争议均纳入了受理范围。

  随着劳动争议主体的多元化,劳动争议处理的难度将越来越大。据此,《办法》将所有的劳动争议均纳入受理范围:一是在劳动争议的主体上,将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等纳入调整范围;二是在劳动争议的形式上,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了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均纳入《办法》的调整范围;三是在劳动争议的内容上,《办法》采取列举的方式概括了五大类:因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和劳动者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社会保险、福利、职业培训、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因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争议;依法应当受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当事人可选择管辖

  2002年以前,我省只在设区市、县两级设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02年,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省政府批准设立。

  《办法》对各级仲裁委员会的管辖作了明确规定:一是规定劳动争议案件实行地域管辖,省、设区市、县牗市,区牘仲裁委员会分别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争议;二是根据劳动争议产生的社会影响和用人单位的性质,对仲裁委员会的级别管辖作出了规定;三是为了便于当事人参加仲裁活动,在级别管辖的基础上规定了一种例外,即选择管辖:当事人可以就近在本行政区域内不同级别的仲裁委员会中选择管辖。当事人选择的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及时告知按级别管辖原则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

  特殊情形下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省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人指出,为解决劳动争议仲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促进仲裁工作规范化,《办法》参照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的相关规定,本着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指导思想,在完善仲裁程序方面作出了一些新的规定。据了解,这些规定主要是:

  特殊情形下的举证责任倒置。由于在劳动关系当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处于弱者地位,举证能力有限。为此,《办法》规定,在下列三类情形下不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因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关系、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引发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内部规章制度、工资账册、考勤记录等证据,由用人单位提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的其他情形。

  证据保全措施。《办法》规定,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主动采取登记、复印、复制、拍照、摄像等措施先行加以固定和保护。

  先行支付制度。为了保障劳动者在紧急情况下的基本生活和医疗,《办法》规定,在劳动争议案件终结前,仲裁庭可以裁决用人单位先行支付劳动者一方的工资、医疗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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