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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龄失业者可再领两年失业金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5日09:09 南京晨报

  晨报讯 记者昨日从南京市劳动部门获悉,为保障大龄失业人员生活,从明年1月1日起,凡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两年的失业人员,经审核可延长两年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

  据了解,根据相关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缴费每满1年享受2个月,最长不超过24个月。失业金领完后,失业人员只能再就业后重新缴费,并达到规定年限后才能再

次享受失业金。根据《关于适当延长大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的通告》,两种情况的失业人员可申请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当月,男年满58周岁、女年满48周岁,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0年,连续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在6个月以上(含6个月),有求职愿望、非本人原因未实现就业的;失业人员在失业时,男年满58周岁、女年满48周岁,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0年,本次就业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非本人意愿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有求职愿望、非本人原因未实现就业的。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其延长的期限从本人申请的次月起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延长领取期间,每个月失业金的发放标准为同期失业保险金最低发放标准额,目前为338元。

  办理延长领取手续时,需由失业人员本人于失业保险金领取期满的当月到户籍所在区失业保险所提出申请。同时需提供以下材料: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就业登记证》或《失业保险金定期申领证》原件。

  作者:端木/来源: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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