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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下关:完善被害人利益保护机制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5日09:10 检察日报

  今年6月的一天,徐某路经邻居王某家窗前时吐了一口痰,结果引起王某的不满,双方发生口角和打斗,徐某致王某轻伤。江苏省南京市下关区检察院承办人员在审查该案时,认为不具备提起公诉条件。但为维护被害人王某的利益,使其在精神和物质上得到补偿,承办人员又多次向双方当事人了解情况,并会同公安侦查人员将双方召集起来进行调解。徐某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当场向王某道歉并支付了3.5万元的赔偿费用。这是下关区检察院在规范刑事诉讼监督工作中,既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也保护被害人合法利益的一个

例子。

  今年以来,下关区检察院结合专项整改活动,在案件查办过程中严格落实公权救济,规范、完善审查起诉环节的被害人权益保护机制,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据了解,这一机制具体包括积极做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思想工作,促其及时、充分给予被害人赔偿;附带告知被害人民事赔偿请求权,引导被害人正确行使民事赔偿请求权;根据有关办案指导规定,积极促成诉外和解,切实保护被害人的权益等内容。

  江苏东晟汽车贸易公司的马强在担任业务员期间,挪用5万元公款归个人使用。该案移送下关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承办人员通过审查报案材料、听取被害单位的意见得知被害单位希望能够追回被马强挪用的赃款,然而马强经济状况不乐观,很难退赔赃款。为了挽回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承办人员反复做马强及其家属的思想工作,敦促其主动退赃。最终,马强的父亲在法院一审判决前替马强退赔了3万元。

  庞某冒充房主在房产中介机构登记出售房产,骗取黄某和张某定金共6万元。该案移送下关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承办人员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黄某称其经济条件很差,购房的3万元是向自己父亲借的,恳请司法机关帮助其将3万元追回。承办人员几次提讯庞某,要求庞某交代赃款的去向并退赔赃款,均未果,于是建议黄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下关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日前经过审理,结合庞某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拒不退还赃款的主观恶性,以诈骗罪依法判处庞某有期徒刑六年。黄某也已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庞某赔偿其经济损失。

  (本报记者李明耀 通讯员李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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