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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草案切实保护劳动者权益 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5日09:27 南方日报

  聚焦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

  昨日,劳动合同法草案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

  草案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担保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证件;劳动合同期限在3个月以上的,可

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未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之日起成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有不同理解的,除有相反证明的以外,以有利于劳动者的理解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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