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纪委监察厅通报兴宁矿难处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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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5日10:02 大洋网-广州日报 |
本报讯(记者林洪浩通讯员粤纪宣)据广东省纪委、监察厅负责人介绍,广东省梅州兴宁市大兴煤矿“8·7”特别重大透水事故责任调查处理工作已结束。据悉,22名政府和管理部门公职人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23名政府和管理部门公职人员被移送检察机关立案侦查,18名大径里煤矿有限公司有关人员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 2005年8月7日,梅州兴宁市大兴煤矿发生特别重大透水事故,造成123名矿工死亡, 直接经济损失4725万元。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立即成立了“国务院广东省梅州市大兴煤矿‘8·7’特别重大透水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经调查认定,大兴煤矿“8·7”特别重大透水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国务院调查组围绕大兴煤矿、地方政府和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人员的责任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调查取证,查清了事故性质和原因、有关人员的责任及事故背后暴露出来的腐败问题。根据国务院调查组的意见,省纪委、省监察厅依法依纪严肃追究了当地政府、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失职责任。经报省委、省政府同意,对有关责任人员作出如下处理,现将情况如下通报: 4厅级干部受党纪政纪处分 党纪、政纪处分的责任人员共22人,其中厅级干部4人,处级以下干部18人,主要有: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党组书记陈建辉。因对省安监局违法违规向大兴等煤矿发放《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失察;对省安监局会同省国土资源厅印发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关于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颁发工作有关采矿许可证问题的通知》失察;对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疏于管理。对事故的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受到行政记大过、党内警告处分。 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党组成员卢国盛。因与省安监局会签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关于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颁发工作有关采矿许可证问题的通知》,对事故的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受到行政记大过、党内警告处分。 梅州市市长、市委副书记何正拔。因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对煤矿停产整顿工作督促检查不力;对市政府下发《关于继续做好煤矿停产整顿验收复产工作的通知》、放宽煤矿企业停产整顿验收标准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鉴于兴宁市因监管不力连续发生“7·14”特大透水事故和“8·7”特别重大透水事故,造成恶劣的政治和社会影响,受到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梅州市常务副市长、市委常委蔡小驹。因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组织督促安全专项检查工作不力;落实煤矿停产整顿要求不力;签发《关于继续做好煤矿停产整顿验收复产工作的通知》,放宽煤矿企业停产整顿验收标准。对事故的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鉴于兴宁市因监管不力连续发生“7·14”特大透水事故和“8·7”特别重大透水事故,造成恶劣的政治和社会影响,受到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兴宁市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李忠良。因没有要求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大兴等非法煤矿依法取缔;(下转A5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