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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税条例有望废止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5日11:15 法制日报

  今天开始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将审议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提出的一项重要议案。这一议案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废止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十六次会议于1958年6月3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

  彻底告别“皇食国税”

  农业税制度在我国已实行近半个世纪。其间的1983年,根据《农业税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对农林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若干规定》,开征农林特产农业税。1994年这一税种改为农业特产农业税。同时,牧区省份根据授权,对牧区、半农半牧区从事牧业生产有牧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牧业税。这样,我国现行的农业税制度实际上包括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和牧业税。

  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刘积斌今天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作关于废止《农业税条例》议案的说明时指出,这一条例施行以来,对于正确处理国家与农民的分配关系,发展农业生产,保证国家掌握必要的粮源,保证基层政权运转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积极作用。但是,《农业税条例》实施已近50年,我国经济社会状况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在建立起比较完整的工业体系的同时,农业与工业、农村与城市差距逐步扩大、“三农”问题依然制约着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为推进以工补农、以城带乡,适时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取消农业税是必要的。废止《农业税条例》,也会为实行城乡统一税制创造条件。

  财经委认为,取消农业税,一是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举措。在当前农民收入水平总体偏低、农民负担过重,国家财政收入结构发生根本变化的情况下,全面取消农业税,有利于广大农民更多地分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成果。初步统计,免征农业税、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可减轻农民负担500亿元左右。二是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过渡期结束和市场化改革的深入,我国农业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取消农业税,有利于进一步增加农业生产投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三是取消农业税,有利于加快公共财政覆盖农村的步伐,逐步实现基层政权运转、农村义务教育等供给由农民提供为主向政府投入为主的根本性转变;有利于促进城乡税制的统一,推进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

  已有28个省份免征农业税

  财经委认为,我国目前已经具备了取消农业税的良好基础。根据中央决定,2004年,免征了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同时在吉林、黑龙江两省进行了免征农业税改革试点,其他省份进行了降低农业税税率试点,其中北京、天津、上海、浙江、福建、西藏6个省份自主决定免征了农业税。2005年,中央继续大范围、大幅度减免农业税,全面取消牧业税,并明确2006年在全国全部免征农业税。按照中央改革精神,2005年有20个省份自主决定免征农业税,使免征农业税的省份达到了28个。这些省份的实践,为取消农业税积累了经验。

  2004年农业税占税收比例仅为1%

  财经委认为,我国财政已经具备了取消农业税的财力条件。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的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获得了巨大发展,国家财政实力不断增强,财政收入稳定增长的机制已经基本形成,农业税占国家财政收入的比重不断下降。2004年农业税占各项税收的比例仅为1%。随着减免农业税进程的加快,据初步统计,2005年全国剩下的农业税及附加约15亿元。因此,取消农业税对财政减收的影响不大。

  据介绍,农业税为地方税,取消农业税后减少的地方财政收入,沿海发达地区原则上由自己负担,粮食主产区和中西部地区由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补助。2004年减免农业税后,中央财政安排转移支付216.6亿元,2005年新增加转移支付140亿元,为农村税费改革和全面取消农业税提供了财力保证。

  财经委认为,在废止《农业税条例》的同时,还应当明确税收征收管理法、《华侨申请使用国有的荒山荒地条例》中有关农业税的条款不再适用。这些问题拟在以后的常委会修改这两部法律时一并解决。

  本网北京12月24日讯

  (责任编辑:秦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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