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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人畜共患病不得养殖畜禽畜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5日11:15 法制日报

  本网北京12月24日讯 记者郭晓宇 记者从今天开始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了解到,第二次提请审议的畜牧法草案又作出重要修改,有望在本次常委会会议上交付表决。

  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畜牧法草案进行初次审议后,有些常委委员和地方、部门提出,应该对适用本法的畜禽范围作出规定。全国人大法律委经同全国人大农委和国务院法制

办、农业部等部门研究认为,适用本法规定的畜禽范围,在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中予以明确为宜,本法可以不作具体列举。据此,法律委建议在草案中增加规定:“本法所称畜禽,是指列入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同时规定,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布经国务院批准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

  原草案规定:“国家提倡动物福利。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畜牧业生产经营者按照动物福利要求从事畜禽繁育、饲养、经营、运输等活动。”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部门提出,“动物福利”的含义不够清楚,法律中以不使用这种含义不清的表述为妥。法律委经同农委研究,建议删去这一条。

  原草案第四十三条对患有人畜共患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畜禽养殖,第四十五条对畜禽疫病的报告、监测,第四十九条对建立无规定动物疫病区,作了原则规定。有些常委委员提出,草案对畜禽疫病防治规定得不够充分,建议增加具体规定。法律委经同农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认为,动物疫病防治问题很重要,有关部门正在抓紧动物防疫法的修改工作。畜禽疫病防治应按动物防疫法的规定执行,本法作出与动物防疫法相衔接的规定即可。据此,法律委建议将上述三条合并修改为:“从事畜禽养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做好畜禽疫病的防治工作。”

  (责任编辑:秦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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