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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将从十六个方面进一步完善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5日11:15 法制日报

  “对违反国家规定,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导致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后果,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提请今天开始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初次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六)草案的十六项内容之一。

  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和国家人口与计生委提出,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

性别鉴定,从而给他人通过人工终止妊娠手术选择性别提供帮助,是造成一些地方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的重要原因之一,这将会严重影响我国的人口结构和社会稳定。为此,刑法修正案(六)草案增加了上述规定。

  完善有关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的规定

  这一修正案草案从以下方面完善了有关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的规定。

  一是刑法规定的贷款诈骗罪,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近年来一些单位和个人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危害金融安全,但要认定骗贷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很困难。人民银行等部门建议,只要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情节严重的,就应追究刑事责任。为此,草案在保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贷款诈骗罪的基础上,拟在刑法中增加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新修订的证券法对操纵证券市场的违法行为的界定作了修改,刑法规定的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犯罪需要与此相衔接。此外,司法机关提出,刑法规定对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的犯罪按违法所得的倍数处罚金,但违法所得数额很难计算,建议将罚金刑的数额具体化。因此,修正案草案对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以下修改:对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行为作出与证券法相衔接的表述;将罚金数额改为三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

  三是刑法对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犯罪作了规定。有关部门提出,有些金融机构挪用客户资金的行为并不是其工作人员个人的行为,而是由单位决定实施的,对情节严重的,也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另外,负责经营、管理保险资金、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众资金的单位,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的,将会严重影响公众资金的安全,影响社会稳定,对情节严重的,也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修正案草案据此拟在刑法中增加这两个方面犯罪的规定。

  四是刑法分别对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法发放贷款、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等金融票证,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规定了刑事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对如何认定违法发放贷款或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较为困难。司法机关提出,对这类违法行为,只要涉及的资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就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据此,草案拟将上述两条规定中的“造成重大损失”,分别修改为“数额巨大”或“情节严重”。

  五是刑法对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以牟利为目的,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规定了刑事责任。有关部门提出,只要是金融机构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巨大的,就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据此,草案拟对刑法上述规定作相应修改。

  在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中增加贪污贿赂犯罪和金融犯罪

  刑法规定,对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产生的收益,为其提供账户,协助其进行财产的转移、转换,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作为洗钱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部门提出,不少贪污贿赂犯罪、金融犯罪的违法所得巨大,为其洗钱将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危害金融安全,应当将为这两类犯罪洗钱的行为,按洗钱犯罪追究刑事责任。为此,修正案草案拟在刑法关于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中,增加贪污贿赂犯罪和金融犯罪。

  对此,有的部门提出还应扩大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范围。理由是,有关国际公约要求,对明知是严重犯罪的所得,协助进行转移、转换或者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其性质和来源的行为,都应规定为犯罪。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认为,刑法规定的洗钱犯罪,主要是为了维护金融管理秩序,保障金融安全,针对一些通常可能有巨大犯罪所得的严重犯罪而为其洗钱的行为所作的特别规定。除此之外,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对明知是任何犯罪的所得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都可按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只是具体罪名不称为洗钱罪。我国刑法的这些规定,实质上是符合有关国际公约要求的。在洗钱罪中是否再增列其他严重的上游犯罪,法工委将会同有关方面进一步研究。

  上市公司不按规定披露信息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部门提出,近年来,一些上市公司违反国家规定,对应当披露的公司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隐瞒涉及投资者利益的公司重大事项,严重损害了广大公众投资者的利益,扰乱了证券市场秩序,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为此,草案拟在刑法中增加规定:上市公司对国家规定应当披露的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有关部门提出,近年来,一些上市公司的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无偿占用或者明显不公允的关联交易等非法手段,侵占上市公司资产,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和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对因此给上市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据此,草案拟在刑法中增加规定,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追究刑事责任。

  扩大商业贿赂罪的主体

  刑法分别规定了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和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司法机关提出,对公司、企业以外的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进行“权钱交易”、危害社会利益的行为,例如发生在医疗机构的药品、器械采购中的商业贿赂行为,数额较大的,也应追究刑事责任。为此,草案拟对刑法有关规定进行修改,将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扩大到公司、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增加破产欺诈罪

  针对在经济活动中出现的采用隐匿、转移财产等欺骗手段,搞假破产、真逃债,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草案拟在刑法中增加破产欺诈犯罪的规定。

  同时,为与已通过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相衔接,草案拟在刑法中增加组织残疾人、未成年人乞讨牟利行为的犯罪的规定。

  开设赌场的最高刑期提高到十年

  根据公安部门的意见,为加重对开设赌场犯罪的处罚,草案拟对刑法有关规定加以修改,将开设赌场犯罪的最高刑期由三年提高到十年。

  枉法仲裁也是犯罪

  刑法对司法工作人员在审判活动中枉法裁判的行为,规定了刑事处罚。有关部门提出,对仲裁机构中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枉法仲裁,情节严重的行为,也应追究其刑事责任。为此,草案拟在刑法中增加规定:对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本网北京12月24日讯

  (责任编辑:秦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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