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海关完税凭证是否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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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5日11:15 法制日报 |
本网北京12月24日讯 记者吴坤 今天开始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将审议由委员长会议提请审议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有关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规定的解释草案的议案。根据这一解释,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这类完税凭证,属于刑法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刑法分则第三章第六节中,对虚开、伪造、盗窃、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犯罪作了规定。 近年来,一些地方出现了利用伪造的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严重违法案件。司法实践中,对这类完税凭证是否属于刑法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出现了不同认识。最高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此作出解释,予以明确。 根据立法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受委员长会议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征求了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拟订了这一解释草案。法工委会同有关方面认为:刑法所规定的“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其他具有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收付款凭证或者完税凭证,包括作为完税凭证的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责任编辑:秦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