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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消费”变相坑人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5日12:31 兰州晨报

  省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发出警示

  “约定消费”变相坑人

  本报讯(记者张隆)12月24日,省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发出的消费警示称,目前,在一些美容、餐饮、健身、娱乐、送水服务、汽车加油等行业,普遍采用一

种通过签订合同或协议的“约定消费”方式,向消费者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但省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今年接到的投诉、申诉案件表明,一些经营者提供的“约定消费”已成为披着合法外衣侵害消费者的陷阱。

  据省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副处长赵国文介绍,“约定消费”方式是以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合同或协议为前提的。从法律法规角度看,这些合同或协议符合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对等原则,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消费者先行支付费用的“约定消费”方式,往往会使消费者利益受损,容易产生消费纠纷。

  消费纠纷的主要表现形式为经营者“携款潜逃”,消费者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消费者受优惠条件所诱惑,在提前支付一定费用后却享受不到约定中所承诺的服务;消费者购买商品,经与经营者约定先行支付费用后,若遇商品价格上浮时,经营者采用违约形式侵害消费者利益。

  省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赵副处长称,避免“约定消费”方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有4招。分别是:一、选择信誉好的商家,并尽可能地了解经营者的市场信誉和经营状况;二、在商家优惠面前保持冷静,千万不要一次消费投入过高,避免承担过大风险;三、办理会员卡时,应仔细阅读条款,详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并保留好协议、发票等相关证据;四、双方一旦达成协议,必须按协议履行约定,不得违约。一旦发生消费争议应及时向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或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或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或向仲裁机构提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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