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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矿难 41人追究刑事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5日13:30 大华网-汕头特区晚报

  本报讯据《南方都市报》报道:昨日省纪委监察厅负责人通报我省兴宁市“8·7”矿难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情况。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责任人员共22人,其中厅级干部4人,处级以下干部18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陈建辉、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卢国盛双双受到行政记大过、党内警告处分。梅州市市长、市委副书记何正拔受到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另外还有41人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追究刑事责任,其中涉及的党员干部待司法处理后再作党纪政纪处分。

  据省纪委监察厅负责人介绍,我省梅州兴宁市大兴煤矿“8.7”特别重大透水事故责任调查处理工作已结束。22名政府和管理部门公职人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23名政府和管理部门公职人员被移送检察机关立案侦查。18名大径里煤炭有限公司有关人员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

  2005年8月7日,梅州兴宁市大兴煤矿发生特别重大透水事故,造成121名矿工死亡,直接经济损失4725万元。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立即成立了“国务院广东省梅州市大兴煤矿‘8·7’特别重大透水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经调查认定,大兴煤矿“8·7”特别重大透水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国务院调查组围绕大兴煤矿、地方政府和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人员的责任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调查取证,查清了事故性质和原因、有关人员的责任及事故背后暴露出来的腐败问题。

  根据国务院调查组的意见,省纪委监察厅依法依纪严肃追究了当地政府、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失职责任。

  被追究刑事责任主要人员

  机关工作人员23人,主要有:

  ●胡建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因涉嫌玩忽职守、受贿罪,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目前已移送审查起诉。

  ●谭均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一处处长,因涉嫌滥用职权、受贿罪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目前已移送审查起诉。

  ●蓝定明,兴宁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因涉嫌玩忽职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李烈民,兴宁市副市长;刘远浩,兴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石兆琪,兴宁市公安局副局长;钟观文,兴宁市煤炭局局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目前已移送审查起诉。大径里煤炭有限公司18人,主要有:

  ●曾云高,兴宁市大径里煤炭有限公司董事长,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非法采矿罪和行贿罪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

  ●曾繁金,大径里煤炭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大兴煤矿董事长,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非法采矿罪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

  ●曾文坤,大径里煤炭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非法采矿罪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

  ●曾桂祥,大径里煤炭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非法采矿罪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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