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原江西省工行营业部副总经理舒明受贿被判13年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5日14:34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12月25日电中国法院网消息, 出身高干家庭的原江西省工行营业部副总经理舒明,利用自己的职权以及背景,为他人谋取公路的承包权,受贿100余万,12月16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舒明有期徒刑13年。

  法庭审理查明:被告人舒明在任中国工商银行江西省分行管理信息处处长、营业部副总经理期间,利用职权之便,收受熊某、蔡某、丁某人民币5.45万元、港币5万元、美元0

.1万元,合计人民币11.6万元,并为蔡某的“抚河明珠”、丁某的“中顺国际大酒店”发放项目贷款。同时被告人舒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出生高级干部家庭的特殊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上官某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人民币100万元。

  宁德中院认为,刑法第388条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中的“地位”,不仅指本人职权形成的地位,还应包括非职务因素形成的地位。被告人系高级干部之子,其利用这一特殊身份地位所形成的社会影响力,向身居要职的某厅长“打招呼”,为请托人上官某谋取利益,致某公路工程公司取得昌厦高等级公路宁都段的承包权,被告人事后收受贿赂100万元,构成受贿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