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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判决书”不是“小问题”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6日00:04 红网

  年终岁末,正当很多事件和现象即将被当做历史淡出人们的视野之际,被大多数人所遗忘的判决书出错事件再一次“新鲜出炉”。据12月23日新华网报道,近日,四川邛崃市人民法院的一份判决书不但把“被告”写成“原告”,同时也把“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写成“四川省中级人民法院”,更为严重的是由于判决对财产的划分不清,导致判决无法执行;同日的新华网还报道,陕西咸阳市秦都区法院在审理一起分家析产案时,竟将“死者”列为被告,法庭最后还判决已死亡一年的“被告”承担民事责任。

  判决书频频出错的“新鲜事”多年来一直不绝于耳,很多人对此已见怪不怪,但作为国家级权威媒体的新华网在同一天对这两起丑闻给予曝光,它在刺激人们神经的同时,也勾起了人们对它的“新仇旧恨”。当我们站在年度大盘点的末班车上,再一次重新审视判决书频繁出错这一怪现象时,恐怕不得不用震动、震惊或震撼这样一些字眼来描述我们的感受。

  听起来是奇闻,说起来是笑谈。但是,当一份份真实的判决书被批露后,问题的严重性已大大地超过了我们的承受力和想象力,以至于我们不得不用“形式多样,内容丰富”去总结和归纳这些错态百出、触目惊心的判决书:南阳市卧龙岗区法院判决书漏列原告代理人名字,漏写当事人意见、合议庭对证据的审查采信内容等,将上诉“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写成“河南省南阳省中级人民法院”,将签订合同日期“2000年12月16日”,写成了“2002年12月16日”;陵水法院(2004)陵民初字第329号判决书上写的是8月17日开庭,判决时间是8月15日;海南省昌江县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有6处将“被告”错写成了“原告”,有3处将“原告”错写成了“被告”,判决书写着“依法组成合议庭”,而该案的审判员却只有一个,没有审判长; 屯昌县法院土地侵权案判决书共有5页,其中第二页和第一页重复,在缺失第二页的情况下直接过渡至第三页,卷宗内的5份判决书副本中,还有2份与送达给被告代理人的页码内容一致……。

  可以想象,当法律的载体以这样一副捉襟见肘的行头粉墨登场后,没有谁会对所谓的实体正义和程序公正充满希望,当事人拿着这样“千疮百孔”的判决书时,法律的尊严也早已荡然无存、颜面扫地。面对轰然倒塌的信任,任何痛心疾首的忏悔和补救其实都无法在短时间内修复人们对法律的景仰。然而,当案件的原告拿着上述“漏洞百出”的判决书找到法院,说判决书把自己的名字写错了,四川某市人民法院却下了一纸“通知”,要原告按判决书改名字,而当事人再次质问法院:“这叫什么判决书”时,得到的答复居然是:“这不算什么问题,人民日报还有错字呢。”

  暇疵判决书从形式上看是个校对问题,从执法者的态度上看个敬业问题,但从社会角度上看,则关系到公众对司法的信任信仰问题。因为, 作为具体的执法者,法官被称作社会公平正义的守护神和社会良心的镜子,其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直接代表着国家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关系到当事人的生命、财产、自由和安全,而作为“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屏障”载体的判决书则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最终结果的体现, 法院是否依法行使审判权,审判活动是否体现公平、公正、合理,最终都要通过法院的判决书来体现,所以,当我们从事关社会公正和法律尊严的角度去看待判决书丑闻时,我想,不论如何夸大“问题判决书”所导致的危害都不过分。

  (稿源:红网)

  (作者:廉永进)

  (编辑:潇湘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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