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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条有效保护劳动者合法利益的法律规定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6日00:10 红网

  劳动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在总结我国劳动合同制度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拟定了劳动合同法草案。这部法律草案已经于24日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关于劳动合同的订立,草案主要规定了五点。其中明确规定:未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之日起成立。(2005年12月25日《武汉晨报》)

  从道理上来讲,只要用人单位聘用了劳动者,也就是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了劳动,就形成了劳动关系。可是在实际用人中,由于法律上的缺失和劳动力市场劳动力供大于求,不少用人单位往往与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而劳动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执法部门在处理劳动纠纷中,都以是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来确认劳动关系的形成与否。因此,一些劳动者尤其是进城务工的农民兄弟,其合法的劳动权益和利益难以得到有效维护。一些企业变着法子故意地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盘剥劳动者,逃避法律的惩罚。现在,劳动合同法草案明确规定不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来作为确定劳动关系的唯一,而是看劳动者是否提供了劳动,这就从法律上堵住了用人单位逃避责任的漏洞,有效地维护了劳动者的利益。

  可以说现在是一个契约的社会。在经济活动中,都要讲究“口说无凭,立字为据”。但是契约社会并非只以契约来确定事实关系的有无。举个我们经常碰到的例子。在婚姻关系中,就有一种事实婚姻。也就是没有依法领取结婚证而男女双方组成家庭过着夫妻生活。这在农村尤其是偏僻的农村是比较普遍的现象。对这种事实婚姻我们的法律是予以承认和保护的。倘若不顾客观事实,只是机械地以结婚证来确定婚姻关系,那么无论个人,还是家庭乃至社会,都会产生诸多矛盾,损害各方面的利益。劳动关系也是一样的。毫无疑问,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有效而必要的形式。但是我国是一个大国,无论经济,还是文化、法律诸方面的水平发展很不平衡。并且现在劳动力的供应远远大于劳动力需求。因此,用人单位自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动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都没有成为习惯和普遍。如果对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不予法律上的承认和保护,那么不但不利于劳动合同制度的有效执行,而且保护不了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利益。再说,契约关系并不排斥事实关系。任何关系都是由客观事实决定的,而不都是由契约决定的。所以,劳动合同法草案的这一规定并非违背了契约的原则,相反倒是增强了人们的契约意识,而且真正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和公正。

  由于用人单位聘用劳动者是“一对一”的行为,并且又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如果发生劳动纠纷,那么往往会“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因此,为了保证这一规定的有效执行,必须适用“举证倒置”的法律制度,即由用人单位拿出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来。否则,意在保护劳动者合法利益的这一好规定将不会得到不折不扣地执行。

  当然,我们的劳动者不能有了这条规定而放弃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不管怎么说,在契约社会里,劳动合同是最好的、最有效的维护劳动者利益的“护身符”。只要有条件和可能,劳动者就要主动地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这是法律赋予的权利。我们不能轻言放弃。

  (稿源:红网)

  (作者:匡生元)

  (编辑:潇湘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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