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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兴宁“8·7”矿难相关责任人受处理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6日06:12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据新华社电广东省纪委监察厅24日公布了对大兴煤矿“8·7”矿难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结果,包括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在内的22名政府和管理部门的公职人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今年8月7日,梅州兴宁市大兴煤矿发生特大透水事故,造成123名矿工死亡。经调查认定,大兴煤矿“8·7”特大透水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

  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责任人员共22人,其中厅级干部4人,处级以下干部18人。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党组书记陈建辉受到行政记大过、党内警告处分;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党组成员卢国盛受到行政记大过、党内警告处分;梅州市市长、市委副书记何正拔受到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梅州市常务副市长、市委常委蔡小驹受到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兴宁市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李忠良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兴宁市市长、市委副书记曾祥海受到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政府和管理部门公职人员23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胡建昌涉嫌玩忽职守、受贿罪;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一处处长谭均伟涉嫌滥用职权、受贿罪;兴宁市副市长李烈民、兴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刘远浩、兴宁市公安局副局长石兆琪、兴宁市煤炭局局长钟观文等人涉嫌玩忽职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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