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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337调查”频频发难 中国企业积极应诉是上策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6日06:35 河南报业网-河南日报

  据新华社北京12月25日电电池、收割机、木地板、文具……我国的出口企业越来越多地因“知识产权纠纷”在美国“惹上麻烦”。目前,在美国地方法院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的涉华知识产权纠纷均大幅度增长,尤其是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涉华的案件占据了其全部案件的近三分之一,2005年发起的29件“337调查”中有8件涉及中国大陆的企业。

  337条款:美国企业阻止竞争对手“入围”的“法宝”

  337条款,最初在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中出现,经多次修订,现规定:进口行为若存在不正当竞争,且对美国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可根据美国国内企业的申请进行调查。所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指:侵犯美国国内有效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因此,337调查也是美国针对不公平贸易展开的调查和救急措施。

  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前不久举办的“美国知识产权司法制度与337诉讼实务论坛”上,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资深大法官瑞德以及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行政法官布鲁克告诫中国企业,目前337条款已经成为美国企业阻止竞争对手的商品进入美国市场的最省钱、最省时的法律途径,正越来越多地被美国企业所采用。

  由于在具体法律程序操作中,美国企业申请337调查非常容易,而我国相关企业的应诉却在时间选择、费用负担、证据收集等方面存在诸多困难,因此,在最后的裁决中,中国产品极易被排除在美国市场之外。

  面对337调查:积极应诉胜算大

  对于大多数中国企业和百姓而言,337条款是陌生的。对于不少遭遇过337调查的中国企业来说,应对是被动的。在过去10年,337条款案件中充当被告的中国企业很少进行抗辩,而且大部分没有出庭。

  专家们介绍,中国企业在面对“337调查”可选策略有“解决”(寻求私下解决)、“缺席”、“对抗”、“反攻”。只要敢于应诉,中国企业获胜机会很大。如2003年、2004年的中国电池“337调查”案,ITC终裁认定:原告美国劲量控股公司拥有的专利属无效专利,包括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在内的中国7家电池企业不构成专利侵权。

  此外,中国企业还应提高知识产权意识,最好能在美国申请自己的专利。因为,按照337调查根本的性质,即凡在美国本土依法律程序注册登记的美国企业与专利(不管是本国籍还是外国籍人士),都会拥有解决纠纷的优先权。

  如何避免成为“靶子”

  中国企业为何越来越多地成为美国“337调查”的“矛头所指”?对于这种情况,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主任邓军认为,知识产权不仅是一个国家激励创新,保护回收研发投入的基本制度,而且也是一种越来越重要的市场竞争工具。中国企业对美出口的快速增长,必然会使美国市场上的竞争对手动用知识产权工具进行抵抗与还击。在美国,美中企业的知识产权纠纷与诉讼的快速增加也就不足为奇了。

  因此,在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下,如何使国内企业尽快熟悉掌握外国的知识产权法律,迅速地、大幅度地提升我国企业在全球范围内掌握和运用知识产权进行市场竞争的能力,全面增强我国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正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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