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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制裁鉴定胎儿性别有效性堪虞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6日08:30 法制日报

  本网北京12月25日讯 记者郭晓宇 “违反国家规定,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导致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后果,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六)草案,针对违规鉴定胎儿性别的行为特别增加此项规定,来遏制出生人口性别失衡。今天下午,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刑法修正案(六)草案分组审议时,此项规定成为大家讨论的焦点。

  信春鹰等委员认为,用刑法手段来处理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鉴定是否有效,值得商榷。信春鹰说,孕期保健要求孕妇做B超,国家保证孕期妇女享受这项服务,禁止的只是鉴定胎儿的性别。然而,告知胎儿性别的方式是各种各样的,可能一个暗示、一个微笑,双方就把信息沟通了。对此追究刑事责任的话很难取证,操作起来有很大的难度,会影响法律的尊严。但是应该从医疗服务业的职业道德或者行政法规、行业管理的角度加以严惩,如吊销执照等。

  万学文委员则认为,只要有鉴定胎儿性别的行为就应该加以处罚,不一定非得导致了严重的后果。一般来说,如果鉴定出来是男孩,就不会发生终止妊娠的后果;而如果鉴定出来是女孩,才会导致这种严重后果。这样一来,从理论上讲,只有50%的人会受到处罚。因此应该规定得更加严格一些。

  (责任编辑 郑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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