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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商被判有期徒刑四年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6日08:30 法制日报

  本网南通12月25日电 石侃 曾引起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和挂牌督办的南通芭蕾米拉日用化学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芭蕾米拉公司)以及被告人李亚德、陈俊涉嫌假冒注册商标案,于2005年12月23日上午在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进行一审宣判,黎巴嫩籍被告人李亚德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驱逐出境,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同案被告人陈俊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南通芭蕾米拉公司(现已停业)于2004年8月注册成立。2004年12月至2005年3月被告人李亚德在负责管理该公司期间,与南通芭蕾米拉公司法定代表人哈里法(系李亚德胞弟,另案处理)及被告人陈俊组织生产销售假冒“DOVE”、“JERGENS”等8件注册商标的化妆品,价值155734美元(折合人民币1287001.35元)。其中被告人陈俊参与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价值118272美元(折合人民币977411.64元)。此外,案发后公安机关在南通芭蕾米拉公司查获带有“BOSS”、“LANCOME”等30件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的包装物,价值人民币333845.22元。检察院认为,南通芭蕾米拉公司以及被告人李亚德、陈俊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依法惩处。

  对于检察机关的指控,黎巴嫩籍被告人李亚德的辩护人、江苏南通天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勇指出,被告人李亚德只是该公司的登记股东和董事之一,不应对南通芭蕾米拉公司的法人犯罪行为负全部责任;外国公司注册商标的商标所有权人或其授权中国的代理公司,为本案出具的是否授权南通芭蕾米拉公司使用该公司注册商标的证明,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大使馆或领事馆认证或公证的,不能单独作为指控被告人李亚德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直接证据使用;被告人李亚德是初犯和偶犯,归案后已如实供述涉案的犯罪事实。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部分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作出上述判决。

  另据了解,2004年8月,李亚德(英文名ELBADAOUIRIADMUSTAPHA)经地方政府“招商引资”,和其弟哈里法等人到江苏省南通市成立了外商独资的企业芭蕾米拉公司,在其注册资本500万美元没有一分钱到账,且未依法领取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即批量组织生产和销售假冒BOSS(波丝)、DOVE(多芬)、JERGENS(花王)、SENSODYNE(新爽多)、NIVEA(妮维雅)、NAIR(耐尔)、LANCOME(兰寇)等国际知名注册商标和标识的化妆品达38件之多,并出口至阿联酋、罗马尼亚等国家和地区,商标侵权范围涉及美国、英国、法国、德国、瑞士、荷兰、日本、印度等数十家世界化妆品知名企业。案发后,在南通芭蕾米拉公司仓库存放的400多吨价值200多万元人民币的各类假冒注册商标的标识和包装物,经过40多人连续三四天加班,共出动40多辆(次)卡车,才全部清运完毕。

  据悉,南通芭蕾米拉公司和被告人李亚德涉嫌假冒注册商标案,是公安部2004年11月至2005年11月,在全国开展为期一年的打击侵犯商标专用权犯罪“山鹰行动”中的“十大商标侵权案件”之一。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曾对此案公开曝光,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有关人士指出,南通芭蕾米拉公司假冒注册商标一案暴露出了我们在招商引资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对于如何进一步加大保护知识产权的力度、特别是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等方面,都需要政府相关部门采取相应的举措。

  (责任编辑 郑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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