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五种情形 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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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6日09:22 南方都市报 |
据新华社电24日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劳动合同法草案明确规定,在五种规定的情形下,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的相关规定解除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 这五种情形分别是:一是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是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是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四是正在担任平等协商代表的;五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草案中还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