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地税就个人转让房产征税新规澄清 售房者税负并未增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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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6日09:25 南方日报 |
本报讯(记者/朱桂芳通讯员/张莹)昨天,广州市地税局就个人转让房产征税新规作出澄清,强调明年新规实施后售房者税负没有提高,并提醒市民应准确理解政策内容,不需跟风卖房。 广州市地税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广州市明年1月1日起实施的补充通知明确个人转让房产征收个人所得税有两种方法:一种是“据实征收”,另一种是“核定征收”。对出现文件 规定6种情形须采用“核定征收”方法的,文件规定了转让住房的应税所得率为5%,转让非住房的应税所得率为7.5%,换算为简易征收率分别为(转让房产收入额的)1%和1.5%,与现行规定的个人售房税负水平保持不变。该负责人进一步解释,至于能够提供完整、准确证明材料可按“据实征收”方法的,其税负水平要视具体房产交易情况而定:对于转让住房应税所得率低于5%,转让非住房应税所得率低于7.5%的,其税负水平会比原规定更低;对于转让房产没有所得的,经主管地税机关核实的,则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个别售房者转让升值较大的房产,其转让住房应税所得率高于5%,转让非住房应税所得率高于7.5%的,则税负会比原规定有所增加。而据目前掌握的资料,这部分售房者占的比例并不大。 市地税局该负责人表示,根据政策规定,1%的征收率是相对于转让房产的总金额而言,而20%的税率则是相对于“转让房产的总金额减去房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差额(即所得额)而言,由于两者计算基数不同,所以不能简单将1%与20%比较,就得出税负加重的结论。 详情可登录广州地税网站www.gzds.gov.cn查询。 小资料 应税所得率=应纳税所得额/转让房产收入额 应纳税所得额=转让房产收入额-房产原值-合理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