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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机关专业用车应配国产车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6日10:13 南京报业网-南京日报

  【南京日报报道】人民检察用车、法院办案用车、人民公安车、行政执法车、各种指挥车……类似于这些在群众眼中被视为“特权车”的机关专业用车也要规范使用了!记者近日从省清车办获悉,刚刚由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省监察厅、省财政厅联合制订下发的《省级机关专业用车配备和使用管理规定(暂行)》,首次就机关专业用车配备和使用管理作出一系列新规定。据悉,这是我省对省级机关公务用车实行配备定额管理之后,推出的又一项公车改革新举措,在全国尚属首例。

  《规定》明确了机关专业用车的配备范围和实行定额管理的办法等。规定:专业用车是指执法办案用车和特定业务用车。省级机关部门和单位因履行职能的特殊需要,除正常公务用车外,可以配备和使用专业用车。执法办案用车是指因日常执法和办案所必需配备和使用的专业用车。配车对象主要为执法办案任务较重的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部门。特定业务用车是指特定业务工作所必需配备和使用的专业用车。配车对象主要为具有专业监测、信访处置、抢险救灾、应急指挥等职能任务较重的部门或单位。

  专业用车实行配备定额。对符合配备和使用专业用车条件的省级机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其职能特点,采取“单位”(两个名称一套机构视同一个单位)申报、统一核定、适时调整的办法,实行定额管理。专业用车定额的核定,从严从紧掌握。核定的公务用车和专业用车合计数原则上不突破现有车辆数。对因工作需要确需配备专业用车的部门和单位,核定的专业用车数量不得超过公务用车定额的40%;需要配备特定业务用车的,核定的特定用车数量不得超过该部门和单位从事特定业务人数的30%。

  《规定》明确要求,各部门、各单位配置和更新专业用车,应在核定的定额之内。上级调拨或接受赠送的专业用车全部计入部门和单位的配备定额。配置和更新专业用车应为国产车辆。因特殊需要必须购买进口车的,须经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省财政厅、省监察厅批准。普通专业用车为小轿车的,其价格不得超过20万元。严禁超定额配备专业用车。新讯

  (编辑暴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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