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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不办社保 罚主管人员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6日13:11 西部商报

  单位不办社保 罚主管人员

  情节严重最多罚10000元,非公企业职工参保人数不到10%

  本报记者 王茗 为您报道 昨日,记者从兰州市医保局获悉,截至年底兰州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数为500204人,非公企业职工参保人数所占比例估计不足10%。据

悉,目前许多餐饮服务等私营企业的职工基本没有参加社会保险,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对于情节严重的最多处以10000元罚款。

  单位不办社保罚主管人员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未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1000元~5000元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5000元~10000元的罚款。对恶意欠费企业要通过司法介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城镇所有单位需参加医保

  根据有关规定,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实行全市统一筹资比例,用人单位按本单位在职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现行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口径计算)的6%缴纳;职工个人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的2%缴纳;由用人单位从职工工资中代为扣缴。职工自批准退休的次月起,本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缴纳的2%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额划入个人账户;参保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下列比例划入个人账户:1.45周岁含45周岁以下的职工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的1%划入;2.45周岁以上的职工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的1.5%划入;3.退休人员按上年度本人养老金的4%划入。

  医疗范围内费用个人账户支付

  个人账户资金主要用于支付基本医疗范围内的门诊医疗、定点零售药店自购药品范围的医疗费和按规定在起付标准以下由职工个人自付的住院医疗费。个人账户资金不足,由本人用现金自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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