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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法治视角下的警民“四重”关系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7日00:08 红网

  在我国,警民关系一向被称为“鱼水关系”。这是一种比喻的说法,意在说明警民关系之密切、之重要,犹如鱼儿离不开水。但从学术观点看,这种形象化的“鱼水论”,并没有揭示警民关系的具体内涵。在倡导民主、推进法治的今天,以民主、法治为视角,深入阐释警民关系,对于指导公安实践、构建警民和谐,已属十分紧迫。在笔者看来,在新的历史背景下,警民之间至少存在着四重关系:

  一,在政治层面,警民之间是“委托—忠诚”关系

  根据人民主权原则,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警察权亦不例外。但在任何国家,人民都不可能直接行使全部国家权力,而必须通过宪法和法律,委托给政府机关及公务员行使。在我国,警察权源自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但归根结底来自人民的授权。这样,警民之间就形成一种委托代理关系,人民委托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行使治安管理权、刑事侦查权等国家权力,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则必须忠于人民、尽职尽责。这种委托代理关系,亦应遵循天然的民法上的代理制度的一般原理,即: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应本着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在人民授权的范围内(法律的范围内)行为,不得越权和滥用职权,否则即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我国警察理论中,十分强调警察的忠诚义务。“忠诚是警魂”,“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做人民公仆”,都是强调对人民的忠诚。所谓忠诚,具体含义有二:一是“立警为公、执法为民”,严守权力的公共性、廉洁性,防止权力异化、蜕变成谋取警察团体及个人私利的工具;二是自觉接受人民的监督和批评,向人民负责。忠诚的核心,是摆正警察与人民的关系,摈弃特权观念,树立公仆意识。正如胡锦涛总书记所要求的,要“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永远做人民的公仆、人民的勤务员。

  二、在社会层面,警民之间是“需求—服务”关系

  任何公共权力的设立,均是为了满足一定社会需求。警察机构和警察权的出现,首先在于满足人民对安全和秩序的需求。根据公共管理理论,警察机构也是一种社会服务机构,向社会提供安全、秩序等公共产品。随着服务行政理念的普及,各国警察机构无不强化其服务功能,积极回应公众需求。美国著名的政治学学者埃利诺·奥斯特罗姆认为,警察部门就是一个公共经济的产业,是为社会提供直接和辅助服务的机构,直接的服务包括:巡逻、交通控制、犯罪调查。辅助的服务包括:无线电通讯、成人预审拘留、入警培训、犯罪实验室分析。很显然,奥斯特罗姆把警察部门视为社会的一个服务机关,认为警察所做的一切都直接或间接地是满足社会需求的职业活动。当前,各国社区警务方兴未艾,正是警务工作由管制转向服务的鲜明体现。

  在我国警察理论中,更是十分强调警察的服务职能。“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宗旨,也是人民警察的根本宗旨。对此,《人民警察法》有明确规定,各级领导亦反复强调。但在实际工作中,仍存在着两大偏差:一是重管理、轻服务,甚至认为服务不是公安机关的职责;二是对人民群众的需求变化不敏感,使服务之后于需求。特别是,仍有许多公安机关领导和民警没有认识到,随着经济发展、法治进步,社会公众的需求结构已发生重大变化,随着温饱、安全等基本需求得到解决,人民群众而对自由、人权、尊严的需求却与日俱增。这就要求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必须积极适应这种变化,坚持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改进执法方式,加强人权保障。否则,就会在公众需求与公安工作之间产生落差,人民群众就会产生失望和不满。

  三、在经济层面,警民之间是“索纳—供养”关系

  国家机构和公务人员向社会提供服务,而社会公众通过纳税供养公务人员,这是古今中外的通理。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要维持其自身生存和有效运转,完成职责和任务,均需消耗一定的经济资源。这就形成了警民之间的“索纳—供养”关系。这种供养,正当、合法的渠道就是国家财政,一旦国家财政供养不足,“皇粮”断炊,国家往往通过“不给钱、给政策”的方式,让警察机构自己向社会索纳圈钱、与民争利,即所谓“吃杂粮”。在我国执法实践中,许多地方大搞“罚没款”按比例提成、向受害单位收取办案费等做法,就是典型之举。

  在我国,由于实行分灶吃饭的财政体制,基层财政能力普遍不足,对警察的投入极少,有的地方连基本工资和办公费用都无法保障。而此时,国家、社会和公众对公安机关的要求并没有降低,而且要求提供更多的、更好的、更快捷的服务。如此,必然导致了基层公安机关普遍经费短缺、保障困难,“索纳—供养”关系严重紧张。警察机构和警务人员不得不在财政供养之外寻求经济来源,由此引发了乱罚款、乱收费、插手经济纠纷等诸多不良现象。

  如果不考虑警察机构可能存在的人浮于事、资源浪费、贪污腐败等因素,警察由于财政供养不足而向社会自行索取,就成为平衡正常“索纳—供养”关系的无奈之举。对公众而言,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要想享受优质、高效的警务服务,就必须加大对公安机关投入,多付出更多的供养,这是必须付出的代价。否则,只能另辟蹊径,自己花钱请保镖、保安、私人侦探,获取更多的安全服务。

  四、在执法层面,警民之间是“命令—服从”关系

  人民通过宪法和法律将权力赋予警察,警察亦应严格执法、为民服务,在此基础上,人民就有服从和支持警察执法的义务。这种服从和支持,在本质上,是对代表其意志的宪法和法律的服从与支持。在法治社会,树立警察执法权威,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保证。根据词典,权威是指“使人信从的力量和威望”。权威与权力密切有关,但有权力未必有权威。单纯的武力强制也可以导致服从,但不能产生权威;警察只有赢得公众信赖,得到公众的自愿服从和主动支持,才谈得上执法有权威。

  “命令—服从”关系体现的就是警察的执法权威。但警察执法权威不是凭空来的,它依赖于前三层关系的和谐:一是警察权来源及行使具有合法性,即“委托—忠诚”关系平衡;二是警察工作有业绩,即“需求—服务”关系平衡;二是警察工作要符合成本效益原则,即“索纳—供养”关系平衡。没有这三层关系的和谐,就很难出现良好的“命令—服从”关系,警察执法权威也无从树立。

  近来,在我国公安工作中,警察关系失谐问题十分突出。其表现:一是袭警多发,群众对警察执法不支持、不配合;二是警民之间缺乏信任,感情疏远。究其原因,根源就在于警民之间的上述四重新关系失衡,导致人民群众对警察不信赖、不认同,甚至抵触、反抗。从当前和今后发展形势看,影响上述四重关系平衡、和谐的因素颇多,且短期内难有根本性改观。因而,要密切警民关系、营造警民和谐,尚需政府及公安机关下一番大功夫。

  (稿源:红网)

  (作者:毛立新)

  (编辑:潇湘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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