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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县一财务科长犯贪污罪被判刑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7日01:59 燕赵都市报

  本报衡水电(记者李海菊)近日,沧州市献县电力局财务科长、总会计李金晨因犯贪污罪一审被衡水市安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经法院审理查明,李金晨于1997年5、6月间,收受张某送来的现金20000元人民币,为张某承揽献县电力局工程请客,引荐张某认识电力局局长边某、副局长高某等人,并让领导在承揽工程上给予关照。之后,张某于1998年和1999年先后在献县电力局宿舍楼、办公楼

工程中中标。

  2001年3月底,李金晨在其父亲去世时,收受张某送来的现金5000元人民币,继续为张某在支取工程款上提供方便。李金晨收受上述款项后,利用职务之便为张某拨付工程款360万元。案发后,李金晨亲属已将赃款全部退缴。

  安平县人民法院认为,李金晨担任国有企业献县电力局财务科长职务,管理本单位财务,属在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以刑罚。鉴于李金晨犯罪情节较轻,案发后能主动坦白,积极退赃,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判处李金晨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其违法所得25000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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