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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青年报:“足球黑哨”究竟算不算受贿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7日06:06 中国青年报

  本报北京12月26日电(记者程刚)“足球黑哨”接受贿赂,到底应该定性为商业贿赂,还是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在日前的分组审议中,沈春耀委员建议法律对此作出明确界定。

  我国现行《刑法》对司法工作人员在审判活动中枉法裁判的行为,规定了刑事责任。但对仲裁机构中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枉法仲裁的行为,却没有规定相应的刑事责任。

  12月24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六)草案对此予以补充。草案规定,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前款规定人员收受贿赂,有前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刑法第385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我国现行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牟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沈春耀委员在为这一规定叫好的同时强调,“足球黑哨”接受贿赂,到底应该定性为商业贿赂还是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法律应予以明确。

  他注意到,在媒体广为报道的“足球黑哨”被判刑的第一人———龚建平事件中,最高人民检察院最终以商业贿赂罪起诉,定性为公司、企业人员受贿,但最后法院却以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进行了有罪判决。

  “这类犯罪行为到底应该如何界定,还存有不同理解。”沈春耀委员建议,有关部门应认真研究一下这类问题,在刑法修正案(六)草案中尽可能作出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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