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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规定“偷一罚十”不合法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7日07:10 北方晨报

  鞍山市人大代表将在“两会”上提案要求相关部门尽快对超市“偷一罚十”规定作出相关解释

  昨日上午,本报两会线索征集热线6366991再次响起,读者肖女士在电话中说,她对目前一些超市在显要位置悬挂“偷一罚十”警示牌的做法非常反感,并讲述了一周前她的不平遭遇。

  本月20日晚,肖女士在铁东一家超市购物后到收银台交费。当母女俩付完款来到出口处时,从后面快步赶上来一超市员工拦住她们,肖女士这才发现4岁女儿手中还拿着一块糖,马上表示歉意并准备立即补交货款,但该超市员工不同意,指着“偷一罚十”的牌子说,超市有规定,得交棒棒糖10倍的罚款。肖女士多次解释不是故意的,但该员工仍不予放行,无奈之下,肖女士只好将8元罚款交给了超市收银台。

  ■记者调查:中小超市多数警示“偷一罚十”

  昨日,记者对鞍山大大小小的超市进行了调查,目前市内一些大型超市并没有标识“偷一罚十”字样,取而代之的是一些提示性语言,诸如:“拿完东西,别忘了付款”、“商品有价、道德无价”之类,其他大部分中小型超市仍将“偷一罚十”提示性语言置于显要位置,有的在超市大门口,有的在收银台附近,有的干脆贴在了摆放商品的货架子上。众多超市商家均表示在节日来临之际,除了警示性语言,他们还会采取多种措施,如加强保安巡查、增添监控设备等来杜绝偷窃行为的发生。

  ■市民说法:这是对消费者的侮辱

  对于超市在显要位置标明“偷一罚十”警示牌的行为,大多数消费者意见都很大,尤其在明显位置看到了“偷一罚十”字样后,他们觉得自己好像成了被监视的“小偷”,这是对消费者人格极大的侮辱,非常惹人反感。

  ■商家解释:此举为震慑偷盗行为

  商家对此却振振有辞:“以往超市消费者偷盗行为经常发生,每个月大约有5%的利润因偷盗行为而损失,而悬挂警示语之后,确实震慑了不少偷盗行为,我们认为没有偷盗想法的顾客是根本不会在意这些提示的。”

  ■专家指出:“偷一罚十”不具有法律效力

  为此记者采访了鞍山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委有关专家,专家指出商家“偷一罚十”的规定不具备法律效力,依据我国行政处罚的相关法律,只有国家行政机关有权行使处罚权,商家没有此权,即使发生了偷窃案件,商家也绝不能以非法手段擅自处罚。正确处理方法:一是将偷窃者送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二是损失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偷窃者赔偿。

  ■人大代表:“两会”提案将涉及“偷一罚十”

  财经委的人大代表认为,目前“十岁”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面临着“成长的烦恼”,一些条款已经滞后于现实,许多概念界定不清,越来越多的消费行为正缺乏合理的解释和界定。人大财经委将在即将召开的“两会”上提交提案,要求相关部门尽快拿出修改《消法》的具体意见,并制定出符合鞍山实际情况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地方性实施细则的建议,特别是要将有关“偷一罚十”的相关规定作出解释。

  首席记者 李春红/文 实习生 李书扬/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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