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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法草案规定,不得迫使当事人履行义务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7日07:32 南京报业网-南京日报

  【新华社北京12月26日电】 新闻提要:为了规范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的行政强制法草案日前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

  行政强制执行不得在夜间和法定节假日实施。但是,因情况紧急或者当事人同意的

除外。行政机关不得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行政义务。

  日前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行政强制法草案作出上述规定。草案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作出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督促催告当事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并载明下列内容:明确的当事人自动履行义务所需的合理期限;强制执行方式;涉及金钱给付的,必须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经督促催告,当事人履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决定的,不再实施强制执行。

  草案规定,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

  对当事人权益应以最小损害为限

  行政强制法草案规定,实施行政强制应当依照法定条件,正确适用法律、法规,选择适当的行政强制方式,以最小损害当事人的权益为限度。

  行政强制法草案还规定,实施行政强制必须有法律、法规依据,未经法律、法规授权,任何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实施行政强制。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告知当事人有陈述和申辩权利。

  草案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对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造成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当事人财物不得重复查封

  行政强制法草案规定,实施扣押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得进入公民住宅扣押公民个人财产抵缴行政收费;除违禁物品外,在市容监管中行政机关不得扣押经营者经营的商品。草案规定,对查封、扣押的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查封、扣押的财物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行政机关发现当事人的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行政机关在实施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法定期间作出处理决定。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不缴纳申请费

  行政强制法草案规定,因为情况紧急,为保障公共安全,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立即执行。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可以在作出执行裁定之日起五日内予以执行。

  行政强制法草案规定,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向当事人发出书面催告,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发出十日后当事人仍然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另外,草案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缴纳申请费。强制执行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新闻资料:

  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法草案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的过程中,依法对公民人身自由进行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实施暂时性控制的措施。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的行为。(编辑暴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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