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容监管中行政机关不得扣押经营者经营的商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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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7日09:22 沈阳晚报 |
新华社北京12月26日电(记者杨维汉、田雨)24日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行政强制法草案规定,实施扣押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得进入公民住宅扣押公民个人财产抵缴行政收费;除违禁物品外,在市容监管中行政机关不得扣押经营者经营的商品。 草案规定,对查封、扣押的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 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查封、扣押的财物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行政机关发现当事人的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行政机关在实施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法定期间做出处理决定。行政机关逾期未做决定的,被查封的物品视为解除查封;当事人要求退还被扣押的物品的,行政机关应当立即退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