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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执行不得停水停电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7日09:22 南方日报

  据新华社北京12月26日电行政强制执行不得在夜间和法定节假日实施。但因情况紧急或者当事人同意的除外。行政机关不得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行政义务。

  日前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行政强制法草案作出上述规定。草案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作出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

督促催告当事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并载明下列内容:明确当事人自动履行义务所需的合理期限;强制执行方式;涉及金钱给付的,必须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经督促催告,当事人履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决定的,不再实施强制执行。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行政强制执行违法,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此外,草案规定,实施扣押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得进入公民住宅扣押公民个人财产抵缴行政收费;除违禁物品外,在市容监管中行政机关不得扣押经营者经营的商品。

  草案还规定,实施行政强制应当依照法定条件,正确适用法律、法规,选择适当的行政强制方式,以最小损害当事人的权益为限度。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显著轻微,没有明显社会危害,涉案财物数量较少的,可以不对其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实施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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