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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15日:省公安厅领导接访日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7日09:23 南方日报

  从明年1月1日起全省公安机关领导接访日作调整

  每月15日:省公安厅领导接访日

  本报讯(记者/戎明昌通讯员/粤公宣)笔者昨天获悉,省公安厅领导接访日由原来的每月两天调整为1天,厅领导接访日的接访时间定在每月的15日。

  据介绍,自1997年10月我省公安机关实施领导接访日制度以来,我省各级公安机关领导和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坚持每月安排两天以上时间接待信访群众,直接听取来访群众的诉求,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鉴于国务院今年颁布实施的《信访条例》明确规定了信访工作“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以及公安部《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的相关要求,为引导群众依法有序反映问题,减少越级上访,有利于把问题解决在基层,省公安厅决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将全省公安机关领导接访日作如下调整:省公安厅领导接访日由原来的每月两天调整为1天,省公安厅领导接访日的接访时间定在每月的15日;各市、县公安局领导接访日每月不少于两天,其中一个领导接访日的接访时间统一定在每月的15日,其余领导接访日的具体接访时间由各市、县公安局自定,以各市、县公安局的公布为准;除公安机关领导接访日外,正常工作日由公安机关信访部门负责接待来访群众。

  特别提醒

  省公安厅受理的信访事项范围

  省公安厅有关负责人再次重申,依照《信访条例》及《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省公安厅受理的信访事项范围是:对省公安厅作出的处理决定或鉴定结论不服的申诉;对省公安厅负责人以外的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行为及其他违法违纪、失职渎职行为的投诉;对地级以上市公安局负责人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行为及其他违法违纪、失职渎职行为的投诉;对地级以上市公安局作出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不服而提出的复查或复核请求;对省公安厅提出的工作意见、建议。

  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或对地级以上市公安局的答复意见不服,在30日内未提出复查或复核申请的;以及对省公安厅的答复意见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的,省公安厅将不予受理。

  省公安厅负责人还指出,公安机关对群众来信和来访同样重视,同等对待,都严格按照《信访条例》和《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作出处理,欢迎群众通过来信方式反映信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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