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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根火腿肠罚款500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7日09:25 安徽在线-安徽商报

  商报热线2813442报道(记者张扬卓也实习生焦阳)12月25日晚上,本报接到读者报料,称卫岗附近一家超市扣留了一位拿了根火腿肠没付钱的学生,并对该学生罚款500元。记者随即赶到该超市进行采访。

  当事人是附近学校的一位女学生。她告诉记者,25日下午14时30分左右,她在超市买糖果,顺手拿了一根0.9元的火腿肠塞在口袋里,结账时忘了这事。出门时,她被超市保安

叫住,随后被带到二楼办公室,买糖果的发票被当场没收。保安要求她赔偿500元,并写下事情的经过和个人简历。无奈,她只好拿出仅有的50元。为此,她被“扣留”了30多分钟。之后,她回去借钱,超市两名保安一直跟着她,索要余下的450元。

  正当记者采访这位学生时,两名年轻人站在一旁,喷着酒气,态度蛮横地对记者说:“罚她一万元钱又怎么样?”记者询问对方的身份,他们自称超市保安。据当时在场的超市防损部工作人员孔思源和李俊介绍,当日下午16时许,他们发现该女生拿了几根棒棒糖和一根火腿肠,先将火腿肠放在袖口里,而后塞在口袋里,在收银台仅付了棒棒糖钱就出门了。他们追到门口,问该女生是否有东西忘记付款,女生先说没有,后来又说一根火腿肠没有付钱。他们将该女生带到办公室进行处理,前后大约15分钟,并没有“扣留”30分钟。至于为什么罚款500元,“超市没有具体标准,三千五千照样可以罚,我们也只是口头上说说。”记者提出看一下女生被没收的买棒棒糖的发票,两位工作人员声称找不到了。

  昨日,本报记者就此事咨询了省消费者协会投诉部主任罗勇和中天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方爱国,他们均认为超市无权罚款,不应该没收消费者的购物发票,消费者的过错不管是故意还是无意的,超市都应该请行政执法部门处理。罗勇主任还提到,如果超市工作人员有侮辱、跟踪消费者等言行,则侵犯了消费者的人身权利,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如精神赔偿。方爱国认为,顾客可以将9毛钱付给超市,超市非但不能对顾客进行处罚,还要退赔已收的50元钱。本报将继续关注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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