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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首宗电子邮件侵权案判决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7日09:41 南方都市报

  穗首宗电子邮件侵权案判决

  发布电子公开信诽谤离职员工,一公司老总被判赔万元,如何道歉成为焦点

  本报讯12月23日上午,刘小姐用广州天河区法院开给她的支票兑付了1万元精神损失费。至此,历时一年多、经广州市区两级法院开庭审判的“广州市首宗电子邮件侵犯名誉权

”案暂告一段落。

  离职后遭公司老总诽谤

  刘小姐原是广州市天河区五山路一家软件公司(以下简称软件公司)的软件工程师,去年5月中旬,合同期满,刘小姐便以母亲生病想回家乡为由辞职,并谢绝了公司总经理陈某的挽留。

  去年6月10日,刘小姐从广西家乡回到广州,意外得知她离职后陈某竟通过公司软件系统向全体员工发了一封诽谤她的公开信。她因此受到了一些朋友和旧同事的冷言冷语,这让生性爱面子的刘小姐几乎要崩溃。

  经旧同事转发,刘小姐看到了前老板发的《人不自爱,必自取其辱——致公司全体同事的公开信》(以下简称《公开信》)。

  要求道歉遭拒索赔10万

  刘某说,她看完《公开信》后当即打电话质问陈某,要求其马上向她道歉,被陈某断然拒绝,刘小姐于是将陈某告上法庭。

  去年6月14日,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刘小姐状告陈某的名誉权纠纷案,在诉状中刘小姐向陈某索赔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合共10万元。

  据介绍,这起特殊的名誉权纠纷案需要确定两个问题:一、陈某是否向软件公司全体员工发送了名为《人不自爱,必自取其辱》的邮件?二、如果陈某实施了上述行为,是否构成对刘小姐的名誉权侵害?

  刘小姐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是旧日同事转发给她的电子邮件,电子邮件系统记载上述邮件的原件发件人是软件公司总经理陈某,发送时间是2004年6月7日9时58分、收件人为公司全体员工。但这只是收信端的证据,而没有陈某发信端的证据。

  法官取证遭遇重重困难

  去年6月25日,负责审理此案的罗法官到软件公司办公室现场取证,查封或者复制软件公司网络系统中《人不自爱,必自取其辱》的电子邮件,但被该公司工作人员告知公司服务器已坏,无法读取有关资料。

  法官要求开启陈某办公室电脑,但开启后无法打开Outlook系统。最后,在该公司当时正在出差的员工何某办公电脑上,法官发现一封“关于一封邮件”的邮件,是2004年6月14日软件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向全体员工发送的,内容为:“各位,今天很多同事接到魏某的来电,他向很多人索要陈某发给大家的一封名为‘人不自爱,必自取其辱’的邮件,这是一封与他无关的邮件,为什么他跟大家索要呢?所以请大家必须加以注意,如他还再打电话来公司索要,大家注意不要把邮件转发给他。”

  两封邮件形成证据链

  根据这封邮件,天河区法院认定,此证据与刘小姐收到由旧日同事转发的邮件一起形成了证据链,证实陈某曾发送过《人不自爱,必自取其辱》的邮件。

  法院认为陈某这封电子邮件采用直接点名的方式,描述刘小姐离职后打电话给浙江省公安厅领导,愿意以提供源代码来换取与公安厅的合作,被公安厅领导予以严厉痛斥,实质上是指向了刘小姐的职业道德问题。

  天河区法院认为,陈某没有提供证据证实电子邮件中所描述的事情是否真实存在,因此只能认定是虚假的,而陈某在信件中,描述刘小姐“离职时的恶劣行为……人不自爱,必自取其辱……心智不健全,渺小可怜”,并且列举了留美博士研究生因被导师判不及格,而开枪将导师和6个同学杀死的事例,这些文字毁损了刘小姐的名誉,实施了侮辱刘小姐的行为,他通过软件公司网络系统发送了上述信件,该信件又通过互联网这一渠道的转发迅速传播。

  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陈某的行为已经影响了公众对刘某的社会评价,导致刘某的名誉受损。陈某作为刘某原供职单位的总经理,其对刘某的评价比一般人更具影响力。因此天河区法院要求陈某在广州发行的报刊上公开向刘某赔礼道歉,并赔偿刘小姐1万元精神损失费。

  《人不自爱,必自取其辱——致公司全体同事的公开信》

  “各位同事,我将以这封公开信,向大家通报公司软件部原开发工程师刘某离职时的恶劣行为……更为恶劣的是,她昨天突然打电话至浙江省公安厅,说原来给他们使用的源代码在她手上,软件公司没有,她愿意提供源代码给他们来换取和他们的合作。公安厅领导在电话里痛斥了她的不道德行为,并表示他们只和公司合作。”

  “常言道,人不自爱,必自取其辱。但愿浙江省公安厅领导的一番话能让她幡然悔悟,学会做人的道理。……没想到她因为一点点小事,竟会以这样怨毒之心来报复公司。让自己自绝这个群体之外。一个心智不健全的人,其行为表现是多么渺小可怜……

  “这也让我想起了几年前的一件事,在美国普林斯顿大学留学的一位中国博士研究生因为一门功课被导师判不及格,竟然开枪将导师和六个同学杀死。……像刘某这样,把个人利益和群体利益对立起来,以破坏行为来报复公司的人也许是个别现象,应当给我们警示。……

  ■案件焦点

  网页道歉还是E-MAIL道歉?

  本报讯因发送电子邮件引发的事件,到底该用何种方式道歉?目前,双方仍因此争执不下。

  据悉,一审判决下来后,陈某不服,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在其本人的邮箱中与公司其他员工电子邮箱中均未曾发现《人不自爱,必自取其辱》的邮件,这足以证实自己并未发送上述邮件;况且本着对等的原则,《公开信》是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即使道歉也应该用电子邮件的方式。

  广州中院审理后对一审判决的事实部分予以认定,但对赔礼道歉的方式作出了变更,即陈某是在公司的网络上发表侵权的邮件,所以应在该网络上赔礼道歉。因此判决陈某须在10日内在软件公司的网络上公开向刘某赔礼道歉。精神损失费的数额则没有变更。

  二审判决后,刘小姐并没有等到陈某的赔款和道歉,于是向天河区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今年11月30日,刘小姐的律师和陈某的律师来到天河区法院执行局,就执行事宜进行商谈。

  刘小姐一方认为,既然二审判决书上明确写明是在软件公司的网页上发表道歉信,当然是把这封道歉信挂在公司网页上;而且本着公平的原则,道歉信悬挂时间还应该和侵权时间(从发送电子邮件到二审判决历时一年半)一样,因为自从陈某发布那封公开信后,刘小姐不仅在行业内名誉扫地,就连工作都找不到,失业一年多后才通过别人介绍在一家电脑公司找了一份和本职工作联系不大的硬件技术工作。

  陈某的代理律师则认为,既然侵权公开信是通过电子邮件发给全体员工的,道歉信也应该用电子邮件发给全体员工,这样对陈某才公平,因为公司的网络是面向全世界的,而陈某当初并没有向全世界发布《公开信》。

  由于双方没能达成共识,执行法官最后宣布:向作出终审判决的上级法院请示判决中“在公司网络上公开道歉”的内容本意后,再决定到底该用何种方式道歉,执行款则先予发放。

  本版采写:记者吴秀云实习生王向阳

  图:

  刘女士讲述起当时的不公平遭遇时,依旧很气愤。本报记者方谦华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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