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维持原判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7日10:09 红网-三湘都市报 |
本报12月26日讯(记者 滕斌 通讯员 臧洁 实习生龙芳华)本报曾连续报道的“乙肝考生状告省国税局”一案二审近日有了结果: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确认省国税局对邓俊夫报考湖南省国税系统公务员过程中实施的体检行为合法。 在二审中,法院认为,省国税局在邓某某参加公务员录用体检时作“乙肝二对半”的检验和HBV—DNA检验,是为了确定邓某某是否患有乙型肝炎;《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 (试行)》并没有禁止使用“乙肝二对半”和HBV—DNA检验项目,因此,省国税局在邓某某参加公务员录用体检时作“乙肝二对半”的检验和HBV—DNA检验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第七条和《公务员录用体检表》体检须知的第九项的规定,并没有违反《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规定,对邓某某进行“乙肝二对半”的检验和HBV—DNA检验的行为是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故作出以上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