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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万借两年要还18万 借款者被状告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7日10:13 桂龙新闻网

  11年前,南宁市民陈女士与黄先生是邻居关系,黄先生的妻子与陈女士同在一个单位工作,彼此间比较熟悉。黄先生因做生意缺乏资金,便向陈女士借了10万元钱,但在归还了部分借款后,黄先生以约定借款的利息太高为由,不再向陈女士归还借款。近日,陈女士将黄先生告上法庭。

  1994年3月18日,家住南宁市教育路的黄先生在其妻子陆女士的担保下,向

邻居陈女士借款10万元,借条约定两年借款期限届满后,由黄、陆二人一次性归还本金和利息共18万元。但借款期限到了以后,两人未能及时偿还借款本息。经陈女士催讨,陆女士于1996年12月和2002年1月分两次总共归还了借款5.5万元。2002年11月15日,在陈女士的要求下,黄先生向陈女士出具了《还款计划》,承诺于2003年3月30日前还款4.5万元,2003年12月31日全部还清余款8万元。但到陈女士提起民事诉讼之日止,黄先生和陆女士仍拒不还款。

  2005年6月1日,陈女士将黄先生和陆女士告上法庭。在庭审中,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陈女士主张的利息计算方法和数额是否过高,是否超过法律保护的限度。

  青秀区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借贷协议书》、被告出具的《还款计划》,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证明原告陈女士与被告黄先生之间形成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黄先生长期拖欠借款不予清偿,对造成本案纠纷应负全部责任。

  法院查明,1994年时银行贷款年利率是10.08%,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双方约定的两年利息8万元,未超过按银行1994年到1996年期间贷款年利率10.08%的4倍计算所得的利息;同样,原告主张的1997年1月1日起至2004年12月31日止的利息数额14627.80元,也未超过以本金4.5万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4倍分段计付所得利息,所以,法院支持陈女士的主张。

  近日,南宁市青秀区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被告黄某、陆某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陈某某借款本金4.5万元、借款利息94627.80元,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来源:当代生活报选稿:韦力萍作者:陆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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