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应更严格限制行政强制的设定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7日16:30 法制日报

  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

  本网北京12月26日讯 记者陈丽平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今天上午分组审议了行政强制法草案。一些常委委员在分组审议时提出,对行政强制的设定权限制应更严格。

  常委委员们认为,制定行政强制法很必要。在大量调查研究基础之上形成的这部法律草案是可行的,草案指导思想是正确的,就全篇来看,体现了执法为民的原则,确实考虑到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有的常委委员提出,草案规定,“不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对涉嫌违法的场所、设施和财物的查封或者涉嫌违法的财物的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应该赋予地方性法规有这样的行政强制执行的设定权。因为行政强制执行权是行政权的延伸,在客观上具有一定的扩张性。特别是在行政决定权和执行权合一的情况下,就更容易出现权力滥用的情况。

  有的常委委员提出,草案规定,“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行政强制执行违反本章规定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是一种救济措施,这个规定是很好的。但是后面没有关于这方面的表述,没有就提起行政诉讼的程序进行具体的规定,光说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一旦提起行政诉讼怎么办?本法并没有作出具体规定,也就失去了实际意义。特别是现在行政强制执行涉及强制拆迁、土地征用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情况,如果程序上不严谨的话,特别容易激发矛盾。另外,草案应该既有普遍的行政强制执行程序的规定,也应该有特定的简易程序的规定。就是对于数额较小、事实清楚、没有争议的,为了节约执行的成本,提高执行的效率,可以设定简易程序。

  有的委员提出,草案对谁有权采取强制措施,应依照何种程序进行行政强制、行政机关应为行政强制措施不当承担何种责任作了详细的规定,但对行政机关不作为的监管和责任没有涉及到。也就是说,该行使行政强制的机关不行使行政强制行为,或不该行使行政强制的机关行使了行政强制行为,相关行政机关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草案规定的不很明确。因此,建议本法增加必要的条款,对应该采取强制措施而没有采取或采取措施不到位的行政机关加强监督,明确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秦静)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